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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20240304-00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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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告知书

龙陵县酒类产品经营户: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甚至会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未成年人营造绿色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就全县酒水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商场、超市、专卖行、便利店、宾馆、饭店、酒吧等烟酒柜台,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经营户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源头关,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公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特此告知。

龙陵县未成年保护领导小组社会保护组

2024年2月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