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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41226-00013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发布日期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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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答

特困人员政策解读

29. 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 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

30. 哪些情形视为无劳动能力?

①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②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 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 6 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 残疾人。

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不视为无劳动能力;年满 16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 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 就读等原因不 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31. 无生活来源指什么?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 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 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 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 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 财产。

32. 有哪些财产会影响认定为特困人员?

①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 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 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的;

②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

③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 2套(含 2套) 的或者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33.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包括哪些?

①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 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 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 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 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 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 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③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 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 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扶养的义务。

④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 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 履行负担的义务。

⑤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⑥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民法典》 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 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 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 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 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4. 哪些情形下,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被

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 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

状况规定的;

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 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 6 个月卧床 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 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 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 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35.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8 周岁后就要终止救

助供养吗?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8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 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 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其他情 形的应终止救助供养。

3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 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救助和适当的教育 救助。

3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制定?

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确保不 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照料护理补 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各地按照 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标准,加快实现城乡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行同样的基本生活标准。

38.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 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或 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 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 可在申请时或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 者分散供养。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 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手续。经办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 平台查询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 取的有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重复提交。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特困人员认定工 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 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特困人员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应提供 相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家 庭基本情况等信息。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 情况的,应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规范文书或者相应证明。

第二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 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 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 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 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 、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 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养等。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 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 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 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三步:县级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 材料和初审意见,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在初 审和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 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供 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申请人姓名、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 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 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 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9. 特困人员有什么情形会被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②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

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 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⑥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40.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分档?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一般 依据以下 6 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

②自主穿衣;

③自主上下床;

④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

⑥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 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 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 项以上(含 4 项) 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1.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在

入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 记录评估结果。审核确认同意纳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 准档次。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应有 2 名以上评估 人员现场参与并在《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 填写评估结果。

42.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 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将评估结 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