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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40608-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救灾 发布日期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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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减灾救济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节选)

“地质灾害猛如虎,排查防治莫马虎” “以人为本防地灾,预防为主保平安” “山谷易发泥石流,高陡边坡易滑坡”

“人为削坡和连续降雨是诱发地灾的主要因素”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 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 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 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 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 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 害灾情。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 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为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 作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 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