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24060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4-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地质灾害猛如虎,排查防治莫马虎” “以人为本防地灾,预防为主保平安” “山谷易发泥石流,高陡边坡易滑坡”
“人为削坡和连续降雨是诱发地灾的主要因素”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 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 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 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 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 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 害灾情。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 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为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 作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 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