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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19-1120013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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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象达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版)

各村社区、镇级及驻镇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卫生计生卫、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窖水质基本卫生要求和消毒技术方法的通知》等法规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象达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以解决农村居民(含学校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集镇供水工程、以及各村(社区)的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条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供水水源、水厂、供水管网、调节池、净水装置等相关附属设施(集镇水厂、小瓦票供水工程因为没有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不在本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产权、责任及管护主体

第三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根据上级要求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对我镇辖区内人饮安全负总责,各村(社区)是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象达镇水利工作站负责全镇饮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财政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维护资金,镇林业中心、国土所、水利工作站、安检站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及时查处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水利工作站移交给受益的村(社区)进行管理。各村社社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人员,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制定合理的水价(发改、县物价局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管理权,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运行安全。

第七条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网(含水源地),要切实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设置明显标志牌,工程范围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或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养殖、施肥、堆放垃圾、取土、采石等。

第四章经费来源和用途

第八条 管理经费来源:一是上级部门拨付的管护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二是水费收入,该部分资金由各村(社区)统筹使用,按照“谁收益、谁管理,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九条 新增供水用户应向当地村委会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专门的管水人员进行安装,严禁农户私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闸阀、水表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十条 各村(社区)或管水机构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合理的水价或按物价局制定的水价收取水费。

(二)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三)接受水务、卫生、物价、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用水户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拆除、毁坏供水设施。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一条各村(社区)管理成效应当纳入到年底考核,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擅自扩大用水范围或私自变更用水性质。

(二)擅自提高水价的。

(三)对水源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的。

(六)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上报的。

本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县出台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