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241102-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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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首次明确将耕地用途管控项目细化到“种植用途”这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新指引与之相关联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以及自然资源部会同多部门连续发布多份重要文件为耕地保护制度注入“耕地用途管控”内涵概括说即“四、五、六、八”
“四严禁”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五不得”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此外,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六严禁”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围绕耕地保护提出:
“八不准”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提出“八不准”:
仓廪实,天下安。耕地是关系十几亿人吃饭的大事。近些年来,尽管国家对耕地保护越来越重视,制定了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一些群众仍然以身试法,“顶风”违法违规侵占耕地。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使违法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现将展示3个违规占用耕地的典型案例。
1.赣榆区东关村张某破坏耕地案。2023年4月,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小东关村张某(男,54岁,墩尚镇小东关村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将自家养殖区两侧耕地进行水泥硬化,用以放置鱼池、集装箱等,墩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到该处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张某女儿张某某(女,33岁,墩尚镇小东关村人)掌掴现场工作人员,张某采取脚踹执法人员的行为,二人的行为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恶劣影响。2023年4月7日,张某、张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评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生活中,绝大多数群众都能支持理解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但是有极少数人无视法律、蔑视执法、甚至暴力抗法。本案中的张某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但不配合,反而殴打执法人员,以暴力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有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2.江苏省溧阳市姜某某破坏耕地案。2019年4月开始,姜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目湖镇观山村委周笪组土地38.41亩(永久基本农田34.87亩)取土挖塘、扩建机耕路、硬化场地。2020年7月,溧阳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9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4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0万元。
3.江苏省江阴市谢某某非法占地案。2008年5月开始,谢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璜土镇、利港镇土地18.14亩(耕地15.12亩)建设石料堆场。2018年6月,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9月经南京农业大学耕地毁坏鉴定专家组鉴定认为耕地重度毁坏,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2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谢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悠悠万事,吃饭最大!守住耕地,才能让我们的饭碗端得稳。请广大村民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获得批准后使用土地,决不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