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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3030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 发布日期 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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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教育
龙陵县象达镇中心学校学校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建设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锐意改革、治校有方、担当有为、会抓教学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州(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象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重体现中小学教育特点,有利于调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象达镇教育党总支及象达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廉洁从业。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中小学校校长应当具有《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校长职级。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省级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小学)和民族地区的教师,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的,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象达镇教育党总支应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根据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乡镇其他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象达镇教育党总支或者中心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听取学校主要负责人等各方面意见,分析研判班子运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向龙陵县教育体育工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会议推荐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考察。由象达镇教育党总支根据民主推荐、日常了解、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分析、比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组织开展考察,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和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6.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

7.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四)讨论决定。象达镇教育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任免决定。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其聘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薪酬待遇等内容,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1 年。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实行任期制。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 3 至 6 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象达镇教育党总支履行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全方位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象达镇教育党总支加强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日常管理,采取蹲点调研、专项调研、年度综合调研、随机调研等方式,每年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至少进行 1 次全覆盖调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专题会议,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管理,提高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二十一条 象达镇教育党总支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培训。其中,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 110 个学时,其他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不少于 90 个学时,鼓励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加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交流任职,重点交流正职领导人员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同一学校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鼓励一类、二类学校、教学质量好的学校领导人员到三类学校、教学质量一般的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三类学校、教学质量一般的学校领导人员到教学质量好的学校挂职锻炼或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谈心谈话,象达镇教育党总支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直属中小学校主要领导谈心谈话 1 次,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与直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 2 次,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1 次,经常性了解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象达镇教育党总支要制定符合中小学校实际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突出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严格考核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履行党建责任情况。考核注意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优先保障中小学校教师和领导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认真落实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晋升八级以上职员职数给予倾斜,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既严格教育管理,又真诚关心爱护,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情况好、工作实绩突出、符合调任条件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择优调任到较大的学校任职。

第二十七条 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按照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第二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严守师德师风,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 象达镇教育党总支、象达镇中心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规范选人用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办学治校,加强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监督。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条 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退出

第三十一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达到任期上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 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五)因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育教学事故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六)因管理能力低下,学校教学质量连续下滑、办学效益不高、群众意见较大,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七)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实绩突出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予以合理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龙陵县象达镇教育总支部委员会、象达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