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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41226-00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就业 发布日期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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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问题

一、 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 定登记:

(一)具有云南省城镇区域户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 用 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 目前我县城镇区域包含 12 个社 区,具体为龙山镇龙华社区、龙山社区、 白塔社区、云山社区、 赧场社区、大坪子社区,镇安镇镇安社区,腊勐镇腊勐社区,象 达镇象达社区、营坡社区,勐糯镇勐糯社区、大寨社区。按照国 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如以后我县城镇区域范围有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区域执行。

(二) 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登记有效状态。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任意一条: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男年满 50 周岁和女年满 40 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 3 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力。

二、 认定程序

(一) 申请

符合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户籍地村 (社区)申请,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 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 等,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2.电子《就业创业证》( 电子件展示); 3.户 口簿(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4.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提供,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5.低保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6.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提供,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7.高校毕业证(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提供,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8.易地搬迁至城镇脱贫劳动力证明(连续失业 3 个月以上易 地搬迁至城镇脱贫劳动力提供,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二)受理

村(社区)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终止业务办理;资料不齐全 的,应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全资料名称 ,中止业务 办理;资料齐全但填写不准确或有遗漏的,指导申请人修改补充; 资料齐全且符合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即时受理,进 入信息初审环节。

( 三)信息初审

村(社区)经办人员核对申请人填写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申请表》信息,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走访, 核实失业登记及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等情况,核对、核验无误 的,进入公示环节;核对、核验有误的 ,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 人可以补正的再次进行信息初审;申请人无法补正的,终止业务 办理。

( 四)公示

村(社区)经办人员汇总通过信息初审的《云南省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申请表》信息,对外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 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村(社区)意见,进入 审核认定环节;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 终止业务办理,并反馈申请人;核实异议情况不属实的,填写《云 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村(社区)意见,进入审核认定 环节。

(五) 审核认定

1.村(社区)经办人员将通过公示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属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属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 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结合村(社区)走访意见进行复核。 复核未通过的,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乡(镇)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终止意见,终止业务办理,并将终止意见反馈 村(社区);复核通过的,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认定申请表》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意见,签字确认后,将通过复核的《云 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县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3.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对申请人失业状态、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等进行校对核实, 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业务办理, 并将终止意见反馈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审核认定意见,加盖公章,进入信息录入环节。

( 六)信息录入

1.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汇总通过审核认定 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 息录入申请人电子《就业创业证》, 同时将有关资料归档。

2. 申请人可在本人电子《就业创业证》中查询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信息。

三、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在本人主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自认定 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服务。

(二)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 当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三)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应 聘有关单位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

( 四)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 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等政策。

四、 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并 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本人不再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县最 低工资标准的;

(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有存续的市场主体 (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信息的,或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 户、合作社等)有从业信息(含合伙人、监事、理事、企业联络 员、财会负责人等) 的;

( 四) 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七) 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八) 自愿终止的;

(九)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