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5-1-/2023-03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
文号 | 浏览量 |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保障碧寨乡广大人民群众猪肉食品健康安全,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秩序,维护猪肉产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2021年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龙陵县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市场监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生猪市场整治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为非法屠宰提供场所。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三、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行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相关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严禁销售未经检疫及定点屠宰的猪肉。加强对农贸市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单位、猪肉销售档口等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的进货票证,督促经营者做好索票验证工作,确保所采购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不采购、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病死、注水猪肉及其制品。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责任,要求进入市场的肉食品必须携有“两章两证一报告”,即:《肉品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没有“两章两证一报告”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五、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主动有为,又要密切配合、形成有效联动,及时发现并处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拒绝、阻挠执法的,依法从重惩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将构成妨碍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证章不全的猪肉产品。
六、设立举报电话。猪肉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私屠滥宰、不按规定检疫的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碧寨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875-6828002)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碧寨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