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20230604-00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3-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1.不要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
2.加工时一定要炒熟煮透,不凉拌食用、不多品种混合加工、不食用剩余隔顿的野生菌,食用野生菌时不宜饮酒。
3.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和会议集体用餐等重点单位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防止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
4.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把好野生菌采购关,不得购买加工出售有毒和不熟悉的野生菌;要严格执行沸水煮漂、炒熟煮透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要建立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熟悉和掌握处置方法,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5.游客要到专门烹饪野生菌的正规餐馆食用野生菌,到专业的野生菌交易市场购买新鲜野生菌,到大型商超购买标签、标识齐全的预包装野生菌干品。
6.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农(集)贸市场、野生菌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控有毒和无法辨识的野生菌上市销售。
7.食用野生菌后,如果出现了头昏、恶心、腹痛、烦躁不安、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采用催吐、催泻的方法使毒素尽快排出体外,同时拨打120,及时就诊,并保存剩余食物及呕吐物,供医疗救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