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30/2018-0329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各村(社区)委员会、镇直及驻腊各单位:
清明节期间气温升高,大风持续,空气干燥,林下可燃物增多,正值森林高火险期。林区上坟烧香纸、点烛、燃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极易引发较大森林火灾。为有效遏制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清明期间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全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全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做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表率。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职工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造成森林火灾,危及自然生态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还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树立文明新风。
二、全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职工关注、支持、参与生态建设保护的意识。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倡导并扎实推进干部职工通过种植纪念树、敬献鲜花、花圈等文明健康的祭祀方式移风易俗,用实际行动践行“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全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带头开展文明祭祀、摒弃不良习俗的同时,要积极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开展文明祭祀,劝阻和制止他们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上坟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对不听劝阻,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将给予通报批评;行为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腊勐镇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森林火灾、火警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干部职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警的,每发生一次,所在单位应交纳责任金500元;引发森林火灾,每发生一次,所在单位应交纳责任金1000—2000元。同时根据情形,对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腊勐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