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2022-0518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农房抗震改造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认真汲取近年来国内多处房屋倒塌,特别是湖南长沙“4·29”居民房屋倒塌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全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腊勐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治理,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全镇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实施步骤
按照“初步判断、隐患核查、安全鉴定、逐一整治”的工作方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整治行动。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2年5月10日—5月20日)
排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对所有房屋建筑场地地质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使用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方面进行逐一排查,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一是全面排查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人员密集型、存在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等重点场所和区域的房屋建筑;二是全面排查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非自建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三是全面排查10个村(社区)各小组、学校、医院、驻腊企业等重点区域的房屋建筑;四是全面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五是全面排查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六是全面排查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
开展方式:从镇直及驻腊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人大主席、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镇直及驻腊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运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镇域范围内经营性、集聚性房屋建筑进行排查,同时,认真填写《腊勐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表》;及时覆盖动态新增非经营性、非集聚性房屋建筑的排查。其中,镇中心学校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排查;镇卫生院负责医疗场所的排查;镇工作组负责在建项目、文化旅游场所、客运站、宾馆、KTV、农贸市场、加油站、地质灾害隐患点、农业生产设施及加工用房的排查;其他房屋建筑设施的排查由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查工作要在5月24日前全面完成,并将形成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建筑清单,经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报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数据上报实行5日一报送。
(二)核查鉴定阶段(2022年5月25日—6月5日)
摸底排查完成后,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及时组织镇安委会、腊勐市场监督管理所、腊勐自然资源管理所、腊勐派出所等部门工作人员人员,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修订)》等技术规范,在2022年6月2日前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现场核查,给出安全隐患排查初步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并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房屋建筑进行专业鉴定,给出结论及处理建议,准确掌握全镇房屋建筑底数。2022年6月5日前汇总核查、鉴定情况,形成问题房屋整治清单,报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隐患整治阶段(2022年6月6日—7月31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房屋安全问题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整治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逐一逐项分类处置,精准施策,明确整改标准、要求和整改时间。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暂时无法整治的要暂停生产、经营,合理设置安全警示、告示,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巩固提升总结阶段(2022年8月1日—12月31日)
持续开展整治“回头看”行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巩固房屋建筑隐患排查整治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房屋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整治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紧迫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聚焦整治重点,准确把握有关技术标准,及时组建排查整治队伍,做好人员培训,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高质高效抓好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扛牢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社区)是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村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镇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含所属单位及住宿、经营用房等)房屋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坚持自查、自改、自销原则,切实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整治责任。三是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各部门要按职能职责督促涉及的房屋建筑,特别是自建房用作出租、住宿、餐饮、学校、幼儿园、超市、卫生医疗机构、养老和福利机构、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生产经营和人员密集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主体责任,严禁违规装修改造、违法搭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在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行为。四是落实整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根据房屋安全性鉴定结果、房屋类型(统建、自建)、用途(经营性、非经营性)等因素,分级分类建立问题隐患整治清单,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清单和责任人,明确整治工作时限,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隐患擅自改变结构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转移安置人员,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拆除或经鉴定后整改等措施;对存在改变布局、改变使用性质等一般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经鉴定后整改;对无安全隐患的,要加强监管,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群众思想认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保障群众信息知情权,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增强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源头管理与存量消化双管齐下,切实改善房屋建筑安全状况。
(四)加强督促指导。领导小组要会同村(社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同时,镇纪委要密切关注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