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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4-3/20230607-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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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重度、轻度残疾人等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了更加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全省统一在云南人社12333网站(含“云南人社12333”APP)、“办事通”APP等开通了网上办理渠道,个人需要实名注册登记后,按照系统要求提交上传相关材料就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由于开通了网上办理渠道,不管你在户籍地还是在外地,都可以轻松办理参保登记了。

二、关系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一) 所需材料

参保人的户籍关系转移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持户籍关系转移承诺书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村(社区)委员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参保表》(跨省转移时)和《转入表》。

2、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通过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关系终止

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

(一)关系终止政策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进行了完善,规定全部余额都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扣除其中的政府补贴及利息。

(二)注销手续办理

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情况的。

2、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村(社区)委员会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社区)委员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承诺书;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委员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委员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3、办理流程

填写《注销表》,并在《注销表》上签字,与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承诺书,一并交村(社区)委员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

五、如何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村(社区)委员会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申请书》,确认领取资格。村(社区)委员会于当月20日前把符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花名册上报乡镇,乡镇于每月25日前上报到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发放养老金,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周期为6个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可通过“云南人社12333”和“办事通”APP端查询本人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发放情况,同时完成资格确认。也可配合乡镇、村(社区)有关人员进行“社会化”资格确认。领取待遇人员应按要求完成资格确认,避免领取待遇受到影响。

七、温馨提醒

1、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造成多领冒领养老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

3、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规定按期开展资格认证,涉及关系终止情形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