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3-5/2023030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
文号 | 浏览量 |
全乡广大群众: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龙陵县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市场监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龙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市场监管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生猪及经营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规范猪肉产品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私屠滥宰。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严禁生猪未经定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生产加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凡在龙江乡内从事猪肉产品经营,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屠宰,同时倡导农村地区个人自食进入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二、严禁违规调运。严禁未经审批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肉食品必须携有“两章两证一报告”,即:《肉品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三、开展备案管理。本乡内已经从事或计划从事生鲜猪肉经营的业主,在规定时间(3月20日前)自主到龙江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办理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造册登记)。四、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五、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乡政府办公室0875-6830016。
龙江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