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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3-5-/2020-010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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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江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防食用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误食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附子,又名乌头或附片,别名:草乌、盐乌头、鹅儿花、铁花、五毒。

一、附片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危害生命安全。

二、针对我乡民间有药膳进补的习俗,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附片等毒性药材(饮片)的危险习惯,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排查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五、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信息员和联络员作用,对可能发生的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乡、村医疗机构要做好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各村(社区)要及时转发乡食安委关于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要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各类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要深入开展毒性中药材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八、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买、加工、食用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毒性中药材中毒,要立即催吐并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免延误病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15或0875--612520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