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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3-5-/2020-041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救灾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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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应急管理
龙江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部门协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编制。

(四)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等级,根据伤亡人数或造成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五)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4个等级:

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龙江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一般级以上临灾险情的抢险救援应急工作。

第二章 预警信号及通讯保障

(一)发布预警信号后,证明灾害即将发生,要按事先规定的撤离路线疏散群众,以免在紧急情况下出现恐慌、拥挤、延误撤离。

(二)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部署,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对电源、水源、通讯线、交通设施管理,排出险情,保障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期间,要保证通讯畅通,如遇发生灾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灾害等级与对策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自然资源所及党政办应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自然资源所、党政办应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速报县委、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超级速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三)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党政办、自然资源所、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速报县委、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超级速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速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超级速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四)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因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党政办、自然资源所、应在灾害发生后6小时内速报县委、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速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速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职能分解

(一)立即启动预警监测和应急反映系统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党政办、自然资源所、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供电所、电信所、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预备役部队等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所,由自然资源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应急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1.抢险救灾组

负责单位:乡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预备役部队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抢救受灾群众和国家财产,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2.灾情调查、评价、监测组

负责单位:党政办、自然资源所、

主要负责:及时拟定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应

急调查、图片资料、预测预报、防治规划、组织实施治理和上报工作。

3.医疗防疫组

负责单位:乡卫生院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救治伤病人

员,处理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生活保障和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救灾协调、灾情调查,妥善安置救灾群众,组织、调拨、供应、发放救灾物资及民房搬迁建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呼吁社会提供援助。

5.电力通讯保障组

负责单位:供电所、电信、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线路和通讯设施保证救灾工作的电力、通讯畅通。

6.应急经费组

负责单位:财政所

主要职责:制定救灾经费计划,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项的发放,使用和信贷工作。

7.交通组

负责单位:交通管理所

主要职责: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抢救受地质灾害破坏的公路、桥梁、涵洞及有关设施。

8.治安保卫组

负责单位:派出所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乡有关部门提出,经乡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乡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乡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二)应急措施保障

乡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广播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四)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自然资源管理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视情况请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乡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五)宣传与培训

乡直各有关单位,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六)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后,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第六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