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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3-5-/2021-0704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 发布日期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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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龙江乡集镇街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龙江集镇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 结合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龙江乡集镇街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镇街道管理实行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成立集镇街道管理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交通管理所、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综治办、水利工作站、供电所、赧等社区、勐柳社区组成, 集镇街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集街道镇日常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具体职能是按本办法对集镇街道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通过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宣传普及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公共卫生道德意识。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都有改善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缴纳卫生费,不得阻挠乡环卫工作人员依章作业,不得妨碍集镇街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妨碍、侮辱、辱骂、殴打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乡容乡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龙江乡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规定到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在集镇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

第九条 集镇街道内所有经营户的广告牌,包括霓虹灯、广告栏、宣传牌、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与街景相协调,做到整洁、安全。设立时,必须经乡村镇规划中心审批。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安全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未经审批设立广告设施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严禁个人在集镇街道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上搭建彩牌、张挂横幅、标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在集镇街道上搭建彩牌、张挂横幅的,必须经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批准。

未经批准,搭建彩牌、张挂横幅的,责令拆除,并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及两侧人行道的,经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占用,缴纳施工保证金5000元。集镇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报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施工期间要服从集镇街道管理;

(二)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注:人行道内,要安放警示标志,若安放相关建筑材料造成的事故由本人承担);

(三)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临街应当设置围挡、防护栏、建筑设置施工安全围网;

(六)堆放建筑材料必须控制在人行道以内,工期在6个月以内;

(七)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旧房拆除、新建房屋及装潢等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拉运到处置点。

未按上述规定操作的,按5001000元∕次扣除施工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对路面、人行道砖、路灯、绿化等设施造成损害的,除赔偿损坏对应的金额外,并按20005000元的标准扣除施工保证金;堆放建筑材料物若超出人行道,按300元/次扣除保证金,超出规定工期的按20元/天扣除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严禁在集镇街面上私自设置供水设施

私自设置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未拆除的由职能部门进行统一拆除。

第十三条 集镇街道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由集镇街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损坏绿化、路灯、供水、排水、电力、消防、路面、人行道及其他公共设施。

集镇内的绿化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严禁摇树、刻划树木等破坏树木的行为;严禁在树上、路灯杆上架设拉线、搭棚、拴挂物品、吊挂燃放鞭炮等行为。

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赔偿,并按《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当事人按标准恢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集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保洁制度,沿街商户及街天临时摊点应主动缴纳卫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保洁人员严格履行《集镇卫生保洁合同》。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要爱护集镇街道环境卫生。

(一)严禁向街道和人行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洗衣、做饭、烧火;

(二)严禁在人行道及街面上占道经营;

(三)严禁在人行道及街面上放养家禽和牲畜;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街道建筑物、行道树、电杆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粘贴物。

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当事人对污染的路面进行恢复并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集镇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及经营摊点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职责。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按附件中的“门前三包”协议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集镇街道市场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户申请用电、用水的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接电、接水的一律给予停电、停水处理;违章建筑、无证照经营的一律不给予通电、通水。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道经营,街天在指定期域内经营,非街天一律不得将商品摆出店门外。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擅自搭棚、支架及架设雨篷,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十九条 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等必须在指定区域经营。

违反以上第十八条到第十九条规定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款、《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集镇街道管理部门进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集镇街道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指定的位置停车,严禁乱停乱放。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拉运沙石、混凝土及有泼洒性材料的车辆必须进行封闭,严禁泼洒及污染路面。

未按要求封闭的造成路面污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由当事人对污染的路面按标准进行清理和恢复,并150元罚款。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人行道及路面摆放摇钱树在人行道树下烧香化纸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事人进行清理,并对污染和破损的路面、行道树进行估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及路面上摆设宴席,摆宴的必须到指定地点摆设(如:文化广场内、活动场内等)。确需摆宴席的,必须到所在村委会报备,按村委会要求办理。违反规定摆宴的,将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理,并责其对污染的路面按标准进行清理,出现损坏路面的要进行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移动垃圾桶摆放位置,损坏的照价赔偿;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集镇街道管理领导小组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并按上述规定处罚,屡违者重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拒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江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门前三包”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集镇街道管理,持续推进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把龙江建成一个干净、整洁、美丽的乡镇,甲乙双方就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有关责任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乙方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一)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污物、无果皮纸屑、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现象,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二)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保护管理好门前公共设施,禁止损坏花草树木,有条件的进行庭院绿化和美化等。

(三)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停乱放车辆;无乱堆占物品;无乱搭建、乱涂画及高声鸣放音乐等扰乱居民正常工作及生活的行为;临街不得饲养或屠宰畜禽。

二、甲方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乙方进行门前三包管理。

三、乙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按龙江乡集镇街道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四、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监督电话:0875-6830016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