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310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3-10-0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新元国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15MJ17
住所: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社区黄草坝村
经营者:段翠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龙陵县龙新元国商店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新元国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种,经报批准,执法人员当即对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下列食品:(1)12包麦丽素(巧克力味)(标示净含量:85克/包、生产日期:2022.10.16、保质期:10个月、生产厂家:普宁市天杰食品厂),销售价格5元/包;(2)1包巧克力赖上小脆米(标示净含量:120克/包,生产日期2022.10.01、保质期:10个月、生产厂家:普宁市天杰食品厂),销售价格5元/包;(3)5包卤味鹌鹑蛋(标示净含量:200克/包、生产日期:2022.11.02、保质期:270天、生产厂家:虞城县徐油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5元/包。上述3个品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该批食品过期后未售出过,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4.《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理由。
2023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单位(1)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3)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拟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2包麦丽素(巧克力味)、1包巧克力赖上小脆米、5包卤味鹌鹑蛋;
2.罚款贰仟圆整(2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