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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6-3-/2020-1221014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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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新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龙陵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四、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五、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1.乡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乡长任总指挥,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规则;

(4)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宣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5)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6)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向乡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3.应急指挥部的成员机构

乡党政办、食安办、农业中心、司法所、民政办、财政所、卫生院、派出所及各村委会。

4.应急指挥部成员机构职责

(1)党政办负责人员的统一调配。

(2)食安办、农业中心,做好事故调查的协助配合,伤亡人员及其亲属基本情况的摸底汇总工作;

(3)卫生院负责医疗单位的救治配合工作;

(4)民政办负责善后处理,安抚慰问工作;

(5)财政所负责后勤保障工作,保障必要的设备供应(通讯、资金、物资);

(6)党政办负责配合信息的发布工作;

(7)司法所负责协调事故矛盾纠纷,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8)各村委会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了解工作;

(9)派出所负责配合安全保卫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为龙新乡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党政办主任担任应急指挥部主任。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情况;

(7)完成乡政府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接待、接访咨询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确定相关专业人员,组建乡食品安全事故接待、接访咨询组。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安排接待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门有关领导工作人员事宜;

3.接待来访群众,相关问题的分析答复工作;

4.完成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工作组,负责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工作组,下设有关部门调查配合组、紧急事故处理组、配合医疗单位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新闻报道组。

1.事故调查配合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的界定,相关调查部门介入现场开展工作后,辖区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具体职责是利用日常的走访了解,充分发挥熟悉现场的条件优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深入调查,做到协调配合到位,随叫随到,工作责任到位,认真负责;

2.紧急事故处理组:对于现场出现的突发性情况,组织协调好相关人员,配合其他工作组现场处理,并将突发情况动态、发展趋向、发生原因、建议性现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配合医疗单位救治组:及时通报救援,做好现场的紧急救治,积极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紧急救治工作,组织协调好人员,配合医疗单位的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后勤保障组:做好工作组人员的基本后勤工作,协调组织,调配器材,做好应急处理的物资保障;

5.善后处理工作组:配合做好安抚慰问工作,组织人员配合相关单位,摸底了解遇难人员及其相关亲属的基本情况,做好亲属的抚慰工作;

6.新闻报道组: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配合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警戒保卫组: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七、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乡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乡人民政府领导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乡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八、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一)事故报告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上一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村委会得到消息后立即上报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龙新乡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的要求。初次报告应当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二)配合事故评估

乡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协调配合上级主管人员及食品安全专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九、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乡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未经乡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十一、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

协调有关部门对于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

十二、奖励与责任

1.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十三、其它事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