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0-122202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文号 | 浏览量 |
1.政策起源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2007年10个省(市)进行了试点
2008年在全国全面施行
2. 申请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2)五分相三张
(3)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死亡证明、信用社卡
3.受理范围及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户籍在云南省境内。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者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发放扶助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4)补助费以年度为单位计发,对象在未领取当年补助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生活补助。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1)咨询渠道:龙新乡政府为民服务中心0875-6800004
(2)投诉渠道: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5-68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