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41130-00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4-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补贴范围
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吸纳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在龙陵县缴纳了2024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云南省户籍人员。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3年度全国城乡划分中龙陵县辖区城镇区域包含12个村(社区),具体为:
龙山镇:龙华社区、龙山社区、白塔社区、云山社区、赧场社区、大坪子村
镇安镇:镇安村
腊勐镇:腊勐村
象达镇:象达村、营坡村
勐糯镇:勐糯村、大寨村
二、补贴标准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养老保险:350元/人•月,4200元/人•年;
医疗保险:180元/人•月,2160元/人•年。
2.其他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养老保险:5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250元/人•月,3000元/人•年。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5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250元/人•月,3000元/人•年。
4.实际缴费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缴费档次)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度内的年龄为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社会保障卡复印在身份证下面)
2.户口簿复印件1份(户主信息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页);
3.《就业创业证》(查验原件,只有电子证的可不提供);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5.如实填写《龙陵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此表需手工填写,双面打印);
6.《龙陵县灵活就业情况证明书》原件1份(此表需手工填写);
7.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须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而出具的证明;
8.县外户籍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证明;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零就业家庭”人员还需提供申领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还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出具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五、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招用(含聘用、兼职、兼任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5.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有存续的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信息的人员,或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中有从业信息(含合伙人、监事、理事、企业联络员、财会负责人等)的人员;
6.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人员;
7.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人员;
8.未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9.非城镇区域户籍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除外);
10.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
六、受理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村(社区)领取所需材料清单及表册,材料备齐后于2024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到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