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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6-3-/2016-0909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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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社会保障
关于转发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殊群体缴费

2016年对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这三类特殊城镇居民2016年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的150元医疗保险费,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补助30元和120元。 2016年新农合的特殊人群缴费按照《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文件执行。

二、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三个月以内,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且父母双方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父母分别在不同统筹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才办理参保登记的要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除父母双方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参保的,其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超过三个月后才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时间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期之外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其他人员缴费期过后不再受理缴费业务,次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缴费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出现重复参保,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文件精神,原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