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0-1114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就业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龙陵县就业扶贫专项指挥部关于印发<龙陵县就业扶贫专项指挥部关于巩固脱贫成果和完善就业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6 号)文件要求,对应有以下奖补措施。
(一)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外出务工奖补,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1次。一个年度内有省外、省内(县外)各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经历的,只能选择享受一种奖补。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村(社区)提交《龙陵县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个人奖补申请表》(附件3)、《龙陵县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奖补工作收入证明》(附件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复审,乡镇复审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外出务工奖补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二)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合作社)、农村劳动力经纪人补助。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合作社)、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组织输出劳动年龄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可以申报服务补贴。按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 200 元/人的标准补助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合作社)、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由村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组织就近就地转移的按10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合作社,属能人帮带组织转移的按个人80元/人、村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2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个人和村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合作社)和劳务经纪人凭组织输出的农村劳动力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出务工三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收入证明(模板附后)等材料,填写《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申报审批表》(附件9)、《龙陵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花名册》(附件10)和《劳动力转移合作协议(样本)》(附件11),经乡镇审核后上报。
对补助政策的落实若有变动,以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个人申报材料,可到各村(社区)填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