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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23-0303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 发布日期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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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金融帮扶政策——小额信贷

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但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给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贷款期限:据借款申请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不含)--3年期(含)贷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执行(即:2023年3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3年2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0个基点;2023年4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3年3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0个基点为贴息标准;依次类推),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贴息方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县财政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进行全额贴息,贴息天数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每年365天),逾期不予贴息。

贷款用途:必须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贷款使用必须与贷款申请用途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的申请用途),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贷款资金。

贷款条件: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备贷款本金清偿能力、且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贷款、勤劳守信、具有发展生产和产业能力的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三类监测对象户(以动态识别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内的已脱贫人口、三类监测对象户为准)为贷款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已借用以前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尚未还清的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包括已在其他银行已享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不得重复申请此批贷款(若有需求,则须还清后再进行申请贷款)。

实施时间:2021年3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