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2-7-/2021-0729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因疾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救助
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支付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已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自费部分,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防贫保险救助金:
赔付对象 |
起 付线 |
个人支付医疗 费用给付比例 |
年度累计 给付限额 |
参保对象中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外的人员 |
12499元/人·年 |
70% |
21000元/人 |
注:起付线以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
(二)因自然灾害住房损失救助
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导致农村居民常住的生活住房(即房屋中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不含临时储物用房、养殖用房、烤房等附属设施)部分损失、倒塌或判定全损,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防贫保险救助金:
住房损失额 |
起付线 |
给付 比例 |
年度累计 给付限额 |
部分损失 |
10000元/户·次 |
70% |
21000元/户 |
倒塌或判定全损 |
10000元/户·次 |
70% |
50000元/户 |
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48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救助金责任。房屋实际损失建筑面积达到该户农村居民常住生活住房总建筑面积的80%及以上判定为全损。
(三)因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救助
本方案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48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救助金责任。
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防贫保险救助金:
年龄 |
给付比例 |
给付限额 |
0-16周岁(含) |
- |
20000元/人 |
16-65周岁(含) |
- |
3000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