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2-7-/2022-121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文号 | 浏览量 |
全县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及各类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公平竞争。
三、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五、不得借机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七、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九、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十、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防疫类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巡查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