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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24-041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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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野外用火十不准规定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有效防止山火,特对森林防火期林区、林缘野外用火做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林区、林缘吸烟、点烛、烧纸、烧香;

二、不准在林区、林缘烧蜂、烧山狩猎;

三、不准在林区、林缘烤火、野炊和使用火把照明;

四、不准在林区、林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不准在林区、林缘烧火搞祈祷和其他娱乐活动;

六、不准在林区、林缘焚烧垃圾;

七、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八、不准在林区、林缘随意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场、秸秆、烧荒烧炭、烧石灰、烧砖瓦等野外农事用火;

九、不准在林区、林缘随意炼山造林、计划烧除和用火清理伐区,爆破和实弹演习;

十、不准在林区、林缘随意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