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2-7-/2024-04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有效防止山火,特对森林防火期林区、林缘野外用火做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林区、林缘吸烟、点烛、烧纸、烧香;
二、不准在林区、林缘烧蜂、烧山狩猎;
三、不准在林区、林缘烤火、野炊和使用火把照明;
四、不准在林区、林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不准在林区、林缘烧火搞祈祷和其他娱乐活动;
六、不准在林区、林缘焚烧垃圾;
七、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八、不准在林区、林缘随意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场、秸秆、烧荒烧炭、烧石灰、烧砖瓦等野外农事用火;
九、不准在林区、林缘随意炼山造林、计划烧除和用火清理伐区,爆破和实弹演习;
十、不准在林区、林缘随意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