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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19-0327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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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镇安镇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保山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保山市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龙陵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龙陵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已全面推行河湖库渠全覆盖的河长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落实湖长制工作,加大湖泊管理保护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推行湖长制,着力解决突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问题,以更有力举措,推进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以“河畅、湖清、岸绿、景美”为重要抓手,促进全镇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不断满足全镇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行湖长制,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总体原则,坚持以改善湖体水质、恢复良性水生态系统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一湖一策”,把握共性、突出个性、分类治理,明确保护治理责任,加大力度,确保我镇湖库保护与治理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落实河长制。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湖泊管理保护,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

2.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3.坚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标本兼治,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湖泊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泊河流与湖泊自身等各个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5.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协同。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高位推动、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湖泊保护体制,逐个湖泊明确镇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严格考核问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6.坚持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坚持开门治水,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镇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在全镇所有湖泊(含自然湖泊和各类水库)全面实行湖长制,建立起镇、村(社区)二级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完善湖长制工作镇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镇湖长体系,镇逐级制定湖泊名录;镇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建立镇、村(社区)级湖长体系,完善湖长制镇相关制度办法。

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将河流与湖泊的管理保护有机结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在持续深化和推进河长制,逐步实现河流管护目标的同时,通过持续不断努力,使全镇湖泊水环境功能全面恢复,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改善,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优美空间;全面建成湖(库)建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保持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优美,水清岸绿。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湖长体系设置与河长设置充分结合,全面建立镇、村(社区)二级湖长体系。木鱼坡水库、芹菜塘水库、宽河水库、牛场坪水库、风吹场水库、古城水库、坝鸭塘水库等7座湖泊设镇级湖长。湖库所在村(社区)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村(社区)级湖长,主要入湖(库)河道按原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其余湖库、备用水源水库按现有河长体系设立湖长和确定入湖河流河长。

各湖库所在村(社区)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

(二)工作职责。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泊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确镇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镇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明确镇湖长联系单位,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湖长助理,负责落实相应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任务。

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界定的工作职责,相应增加湖泊管理保护相关职责,开展好湖泊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划定湖泊水域功能空间。全面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强化流域空间管控,划定实施湖泊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党政办、村镇规划中心、林业站、镇安国土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财政所配合)

2.严格管控湖区各类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对侵占入湖河道、围垦湖泊、非法网箱养殖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证照不齐的旅游接待设施进行整顿,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实施排污许可全覆盖。(镇政府负责落实,文化站、农科站、水利工作站、林业站、村镇规划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综治办、镇安派出所等配合)

3.规范涉湖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涉及湖泊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制度,健全涉湖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党政办、水利工作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安国土所等配合)

4.严格管控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安国土所、镇水利工作站牵头,镇安派出所、松山交警中队等配合)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科学合理划定湖泊岸线功能区。根据不同湖区岸线的主要功能特点,统筹考虑防洪、集镇建设、湖泊生态保护及沿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合理地划分岸线功能区,确定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总体布局。(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村镇规划中心、财政所、镇安国土所配合)

2.加强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牵头,镇安国土所、镇村镇规划中心、财政所配合)

3.规范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沿湖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湖沿岸绿化,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空间均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村镇规划中心、林业站、水利工作站、镇安国土所分别牵头,镇财政所配合)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双控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镇安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关于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加强湖泊流域水资源保护力度,统筹流域水资源分质利用。以预防为主,制定不同风险源的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形成应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的用水安全。(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财政所、农科站、村镇规划中心、镇安国土所配合)

2.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湖泊集约节约用水机制。强化行业用水监管。到2020年,基本完成节水型乡村建设。大力发展农田节水灌溉,加快推进农田水利改革进程,提高用水效率。实施环湖地区农业节水提升改造工程。在适宜湖泊流域内建设高效节水灌区。(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村镇规划中心、农科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林业站、文化站、农经统计站、财政所、镇安中心学校、镇安国土所、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

3.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及入湖河道上的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确保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级考核水质目标。(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村镇规划中心、农科站、社会事务办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

4.着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合理循环利用农业自然资源,积极稳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持续快速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农科站牵头,镇水利工作站、财政所、林业站、镇安国土所等配合)

5.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项目办、村镇规划中心牵头,镇水利工作站、交通管理所等配合)

6.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泊排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牵头,镇村镇规划中心、交通管理所、镇安派出所等配合)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林业站、农科站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镇财政所配合)

2.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Ⅳ水质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林业站、农科站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落实《云南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级管理保护,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全面取缔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到2020年,实现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四到位”: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公开到位,基本构建全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村镇规划中心、水利工作站、社会事务办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财政所、镇安国土所等配合)

4.加强湖泊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林业站、农科站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镇项目办、财政所等配合)

5.加大湖泊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集镇镇安大河综合治理,打造和提升集镇河道景观、休闲、运动功能,并结合防洪、等需要。(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村镇规划中心、水利工作站、林业站、农科站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推进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稳步实施“四退三还”工程(退塘、退田、退人、退房,还湿地、还林、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大湖泊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水生态修复、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探索开展重点湖泊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内搬迁试点工作。加强区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2020年,基本完成重要湖泊的沿湖生态湿地修复。(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业站、水利工作站、财政所、国土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村镇规划中心、项目办等配合)

2.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大力发展“人放天养”增殖渔业,实施“以鱼控藻、以鱼净水”生物治理,恢复渔业种群资源。加大“绝户网”等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建立捕捞量和渔船数量“双控”制度和外来物种防控机制,严格涉渔工程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生态补偿制度,努力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农科站牵头,镇水利工作站、林业站等配合)

3.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区域水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财政所牵头,镇水利工作站、林业站等配合)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进一步健全地方性河湖管理保护法规、规章,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日常监督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农科站、林业站、交通管理所、村镇规划中心、镇安国土所、镇安司法所等配合)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安司法所、镇安派出所、镇水利工作站分别牵头,镇安法庭、镇安国土所、村镇规划中心、镇交通管理所、农科站、林业站、文化站等配合)

四、建立湖长体系

(一)河(湖)长制领导小组

镇河(湖)长制在原河长制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参照修改完善。各成员单位参照《镇安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行使各自职能。

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健全湖长体系

镇安镇纳入河长制工作的主要湖泊设镇湖长。湖泊所在村(社区)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村(社区)级湖长,主要入湖泊河道按原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三)明确湖长职责

各地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库渠管理保护负总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湖泊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一库一策”方案,明确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电鱼、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其他各地湖长和入湖河流河长接受同级或上一级湖长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实行镇领导包村、村组干部包片的工作机制,通过定岗、定人、定责,及时发现、分析和预测湖泊、河流等水体出现的问题。建立水质目标倒逼机制,确保入湖河流水质达标并持续改善,推动湖泊保护治理精准化、常态化。

湖长联系部门负责研究监督相应湖泊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协助联系的河长巡湖,监督相应流域开展河长制的相关工作,在湖长的授权下,可以召开湖长会议,督促整改、协调解决上级督导督查、湖长巡湖、群众举报、社会舆论等发现的相关问题。会同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问责;完成联系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推进。要深刻认识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将河长制工作与湖长制工作有机结合,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有涉及湖长制实施范围的乡(镇)级党委、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结合已开展的河长制工作制定具体的湖长制实施方案。(镇党委、政府,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

2.细化实化湖长职责。抓住党政领导负责制这个关键,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逐个湖泊明确镇湖长,健全网格管理责任体系,级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用湖长制推进“湖长清”。(镇党委、政府,各湖长负责落实)

3.强化部门联动。强化水域与周边水陆共治、源头管控,实行联防联控。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镇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总计划总安排,积极分担责任,积极履行职责,推进镇党委、政府明确的各项湖长制工作。(镇党委、政府,相关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二)积极筹措资金

1.保障湖泊管理保护项目经费。理清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将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整合各部门河湖治理保护项目资金,加大对湖泊水域空间管控、湖泊岸线管理保护、湖泊水资源保护、湖泊水污染防治、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和湖泊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湖泊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镇人民政府牵头,镇财政所、水利工作站、村镇规划中心、农科站、林业站、镇安国土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拓宽湖泊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对有稳定旅游收益和经营管理项目的湖泊,积极探索从旅游收益和经营管理项目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湖泊管理保护。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镇人民政府牵头,镇财政所、文化站、水利工作站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夯实工作基础

1.建立分级管理名录。要在全国水利普查及2017年实行河长制的基础之上,抓紧摸清基本情况,建立湖泊分级管理名录,明确镇湖长的责任范围。(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牵头,镇农科站、林业站、社会事务办、镇安国土所配合)

2.推进“一湖一档”“一库一档”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镇级湖(库)长“一湖一档”“一库一档”动态管控台账。(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牵头,镇农科站、林业站、社会事务办、镇安国土所配合)

3.推进湖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2020年前,完成村(社区)湖库的划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完成确权登记。(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牵头,镇农科站、林业站、社会事务办、镇安国土所配合)

(四)强化分类指导

坚持问题导向,因湖施策,按照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一湖一策”方案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由最高层级的湖长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水利工作站牵头,镇财政所、农科站、林业站配合)

(五)完善监测监控

1.实施分级监测。统筹河湖关系,科学布设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跨行政区域和中型以上水库(湖泊)和入湖河流,由上一级有关部门监测。力争到2020年底,配合上级建成基本与河(湖)长制相适应的监测体系,镇各部门监测事权明晰,监测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监测网络运行流畅。积极推进监测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分析评估体系,强化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间的信息共享。(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安国土所、镇水利工作站、村镇规划中心、镇交通管理所、农科站、林业站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监测监控。配合上级完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重要江河湖泊水量监测、重点区域地下水动态监测,村镇规划中心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监测及城镇污水水质监测,农科站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测。

(六)严格考核问责

1.落实两级督察。在全镇全面建立镇督察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两级督察制度,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镇督察制度,全面加强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湖长制有关工作。镇督查机构,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每年对重点湖泊或群众反映问题多的湖泊,强化督查,全面性督查一年不少于一次。对推进不力的,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督查建议,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镇党委、政府、人大牵头,镇河长制办公室、派出所、水利工作站等相关部门配合)

2.推进责任考核。按不同湖泊,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问责,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工作参照《镇安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执行。(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镇组织办、财政所、水利工作站、农村审计室等相关部门配合)

3.推进激励问责。进一步落实镇、村(社区)二级河长制激励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湖长给予表扬,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从2018年开始,对我镇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推进激励问责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镇党委、政府牵头,镇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工作站、镇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强化社会监督

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湖泊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镇宣传委员牵头,镇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工作站等相关部门配合)

2.公示湖长职责。在湖泊重要位置竖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湖长公示牌,公布标明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管护范围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镇水利工作站等相关部门配合)

3.推进公众参与。大力推进湖泊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镇水利工作站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镇河长制办公室配合)

中共镇安镇委

镇安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