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4-7-/2020-03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文号 | 浏览量 |
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县部署,当前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兜准救助对象、兜住脱贫底线、兜牢保障待遇,确保贫困人口“两不愁”问题得到稳定解决,决定在全镇开展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扛稳扛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要求,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对象、标准、政策、管理的有效衔接,紧紧围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精准、措施精准、退出精准和政策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集中精力查缺补漏,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并相应享受临时救助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对象衔接。梳理对接对象,根据扶贫办提供核定标记的需通过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兜底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名单,逐人逐户排查识别遗漏对象,确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对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对象尤其是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严格按照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准确认定资格条件,纳入到保障范围中来。
(二)加强标准衔接。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严格按照“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3个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别是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脱贫标准对新纳入对象补足保障金,做到不“漏保”、不“错保”。
(三)加强政策衔接。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实施兜底保障。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实行“救助渐退”,促进稳定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