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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4-7/2024123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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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的预警公告

岁末年初,杀猪饭、婚丧宴请等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活动增多,发生食品安全风险事故的风险逐渐上升。为有力消除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的预警公告。

一、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在宴席举办前10 个工作日内在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委会食品安全员)处申报备案。承办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二、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聚餐活动做到“八严禁”: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自行配制的药酒和泡酒;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东北油豆等高风险食材;严禁加工食用腐败变质或有异味、颜色异常、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鱼类;严禁加工食用自行采摘的菌类及不明野生蔬菜、果实;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严禁购买、饮用私自勾兑和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禁止采购、非法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食物存储应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离,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凉菜、熟食品应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农村集体性聚餐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甲醇等醇基液体作燃料的,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包装物粘贴醒目警示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坚决防止误饮误食。不得在灶具外的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醇基燃料,严格专人专位管理,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五、宴席食品加工操作间应远离粪坑、垃圾堆、厕所、畜禽圈舍等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灭蝇、防蝇、防鼠措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烧熟煮透。生熟菜墩、刀具尽量分开,确实不能分开的,应经高温消毒后使用。

六、餐用具使用前应当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消毒品进行清洗消毒。不饮用浑浊、污染、有异味的水,不循环利用清洗蔬菜、肉禽、食物、餐用具的水。

七、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加工的厨师应取得健康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厨师和帮厨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宴席所有菜品应按要求进行留样,并做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g,并冷藏储存48 小时以上。

九、把节约理念贯穿食材采购、加工操作、分餐以及用餐等各个方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各项规定。拒绝餐饮浪费,宴席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树立节俭之风、文明之风。

十、聚餐时不要加工食用未经检疫的剁生、火烧肉等高风险食品。

十一、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停止供(进)餐,及时送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保护控制好现场,向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或卫生健康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特别提醒: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监督,鼓励公众拨打“12315”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