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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4-7-/2020-032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救灾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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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减灾救济
龙山镇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3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宣传报道

4.7 涉外事务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特殊时期戒备

7.4 应对毗邻震灾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2 奖励与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地震灾情速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2 各专项损失报告主要内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龙陵县是地震多发区,地震活动发生的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震源浅、灾害重。为使我镇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及时、有序、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和《龙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龙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山镇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龙山镇地震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龙山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以上的主体。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村(社区)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处置本辖区内地震灾害事件,镇直单位、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地震应急工作和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龙山镇抗震救灾领导机构与职责

龙山镇人民政府设立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实行龙山镇防震减灾工作制度,协调全镇做防震减灾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工作。

龙山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镇人大主席、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镇武装部部长。

成 员:镇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办、财政所、农业技术推广站、水利工作站、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中心学校、卫生、派出所、电力、各村(社区)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确定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驻龙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必要时,提出特别管制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决定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等重大事项。

2.1.2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主任(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办主任(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负责起草震时本镇各类文件资料;负责与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联系,做好上传下达以及其他各种联络工作。

2.1.3龙山镇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内容

(1)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2)协调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3)按上级部门的通知,通报重要震情,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及措施。

2.2 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15个组:

(1)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镇武装部

成员单位:派出所所长、城区中队、预备役民兵应急分队、镇直单位干部职工,18个村(社区)干部及民兵。

职 责:视情况派出救灾人员,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抢运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和灾民安置转移等工作。

(2)医疗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中医医院。

成员单位:河头卫生院、各村(社区)卫生室、市场监督管理所、镇畜牧兽医站、水利工作站。

职 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织协调并提供灾区所需的医疗器械、药品,视情况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医治和转运伤病员;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水质、食品等,做好灾区疫情防控工作。

(3)震情监视组

牵头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职 责:判定地震类型,监视震情动态,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对策和措施。

(4)震灾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办。

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中心学校、县中医医院、水利工作站、供电所、交通管理站、各村(社区)。

职 责:收集和汇总震后灾情,配合省、市、县地震局完成4.0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按规定时限向上级地震系统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灾害损失评估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行业专项损失报告。其中:党政负责提供党政机关公用设施专项损失报告;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提供民房等专项损失报告;中心学校负责提供教育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中医医院院负责提供卫生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交通管理站负责提供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损失报告;水利工作站负责提供水利工程专项损失报告;供电所负责提供电力系统专项损失报告。4.0级以下地震的灾害调查由镇党政办公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县级提交灾害调查报告。

(5)通信应急恢复协调组

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镇直单位、各村(社区)。

职 责:协调配合县通信部门组织抢修通信设备和线路,确保灾区信息畅通。

(6)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城区中队。

成员单位:交通管理所、镇直单位、各村(社区)。

职 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组织运输力量,优先保证运输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及灾民和疏散外地游客;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实施救灾时期交通运输特殊监管等。

(7)应急救助组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办。

成员单位:财政所、党政办公、镇直相关单位、城区中队、交通管理所、派出所、各村(社区)。

职 责: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上报和调拨灾害应急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应急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8)治安消防组

牵头单位:派出所。

成员单位:司法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办。

职 责:对重点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管场所等重要目标进行警戒;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负责震区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救。

(9)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宣传部门。

成员单位:党政办、社会事务办。

职 责:负责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震情及灾情的询问;加强与级部门的汇报与联系,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各种宣传报道工作。

(10)生产自救组

牵头单位:农业技术推广站

成员单位:中心学校、社会事务办、农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

职 责:组织灾区群众和企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互救;帮助灾区学校及时复课;保障灾区商品供应市场正常运行,稳定物价等工作。

(11)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

牵头单位:镇党政办。

成员单位:水利工作站、供电所、交通管理站、等部门。

职 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运输等设施及城市供水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12)次生灾害处置组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管理所。

成员单位:社会事务办、水利工作站、供电所、安监等部门。

职 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督导和协调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13)应急资金保障与管理组

牵头单位:镇财政所。

成员单位:社会事务办、金融、审计等部门。

职 责:筹措应急资金,统筹分配并及时下拨救灾款、物;指导和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实施救灾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14)接收捐赠组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办。

成员单位:党政办、各村(社区)。

职 责: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支持,做好社会各界捐赠物资、资金的接收上报和安排工作。

(1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镇党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镇直单位、各村(社区)。

职 责:做好震时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和外来参与抗震救灾相关人员的接待服务。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临预报”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镇级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内,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必须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地震预测意见经省地震局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按照《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3.2.2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镇防震减灾相关单位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防震减灾落实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到各村(社区)指导工作。

(2)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检查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的防护情况。

(3)宣传避免、减轻地震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2.3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派出联合工作组进住各村(社区)指导工作。

(2)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镇人民政府要求各村(社区)、教育、卫生、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5)各村(社区)应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县内发生5.0—5.9级地震,启动Ⅲ级响应,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轻度地震,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启动Ⅳ级响应,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人口密集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及时上报,申请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地震后,县地震局根据云南省地震台网速报第一时间将地震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震局,并提出应急响应措施,镇级和村(社区)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2.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损失情况、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按《灾情速报规定》,各村(社区)应及时将辖区内受灾情况进行统计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迅速将收集的地震灾情汇总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地震灾区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2.3灾情报送和处理

镇人民政府迅速向各村(社区)调查了解灾情,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初报在灾后3小时上报、续报每天9时以前,至灾情结束,并抄送县地震局、民政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国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镇人民政府。

镇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在2小时内初报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至灾情结束;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以及外地游客,及时上报镇党政办,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核实后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2.4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通信

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配合县级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通信预案,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信息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 I、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较大地震,现场指挥部由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长由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指定。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1.1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根据县指挥长宣布响应级别,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2)镇指挥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 按调用程序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5)县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立即分片区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6)组织各有关单位紧急行动,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根据需要协调驻龙部队、武警中队参加救援。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7)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深入灾区了解破坏损失情况,及时将专项损失报告报市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保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8)启用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

(10)保障供应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必要措施。

(12)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支持和援助。

4.4.1.2灾区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

(2)按照各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

(3)积极做好灾民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同时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第一时间组织灾区群众自救互救,及时将灾民转移至临时安置点,并重点落实当地人员伤亡、房屋破坏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4.4.2Ⅲ Ⅳ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轻度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由本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及县级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

4.4.2.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指挥长根据震情宣布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各单位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指挥长率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督促、指导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其他副指挥长负责督促所联系或分管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预案中规定的应急工作职责。

(4)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赴灾区开展应急工作。各相关单位及时深入灾区了解破坏损失情况,及时将专项损失报告报省地震局应急现场指挥部,保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5)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4.4.2.2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各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

(2)积极做好灾民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同时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第一时间组织灾区群众自救互救,重点落实当地人员伤亡、房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4.4.3轻度地震

县内发生3.9级以下地震时,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当地预案应对和处置地震事件。县人民政府派出副县长带领县地震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赴震区视察灾情,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调查落实情况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结果,由政府办牵头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报告,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上报。

4.4.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根据响应级别确定响应规模。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人民政府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向灾区提供救助。

4.6宣传报道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同时结合龙陵实际,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①4.0级以下地震一般仅在网站和平面媒体做宣传报道。

②4.0级—4.9级地震适度宣传报道。

③5.0级—5.9级地震积极宣传报道。

④6.0级以上地震要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⑤凡新闻稿须先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把关,方可报道。

⑥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震情趋势发展的新闻报道由县地震局视情况请示县人民政府后确定。

4.7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外事办、县人民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龙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管理。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龙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后,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镇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的,由镇人民政府积极向上争取恢复经费补助,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工作。

镇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镇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工作。恢复经费积极争取省及有关部门支持。

镇内发生6.0级—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镇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支持。

镇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镇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恢复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支持。

恢复重建结束后,召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会。

5.3 调查和总结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镇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总结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龙山镇地震应急预案由龙山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送镇人民政府备案。

镇抗震指挥部确定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订,报龙山镇人民政府备案。

龙山镇人民政府应在县地震局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镇地震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制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可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龙山镇人民政府承担。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工作的通信畅通,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应定期更新。各级通讯部门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当地志愿者队伍

民兵预备役队伍

地方救援队伍、省、市、县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及邻省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驻龙部队医疗队队伍

邻区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县地震局和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县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6.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人民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各村(社区)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5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建立地震应急专业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依靠震区镇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宏观测报员,加强震后灾情收集速报、宏观观测,储备必要的地震工程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科协、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公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演练:镇人民政府和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6.7 监督检查

在县人民政府及县地震局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龙山镇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镇内发生4.0级以下地震后,由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地震局,县地震局在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地震局应及时组织地震趋势会商,收集震情与社情,及时将震情趋势判断意见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镇人民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镇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镇人民政府迅速报县地震局和县人民政府,上级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戒备,在县人民政府、县地震局指导下,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7.4 应对毗邻地震

毗邻州区发生的地震造成我县境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镇人民政府、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要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工作,收集震情、灾情,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收集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派出工作组到震区现场指导应急工作。请求核实灾情及救灾支援。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运输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龙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龙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龙山镇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录

9.1地震灾情速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速报单位:××× 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至×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伤亡人,受伤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房屋的破坏情况;

(5)通信、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9.2 各专项损失报告主要内容

民房专项损失报告:总体描述灾区的居民房屋破坏情况,包括总破坏情况、各村(社区)、镇直相关部门行政区的房屋破坏情况、不具备修复价值房屋面积,并分别描述城市和农村居民房屋的破坏情况。

教育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造成学校房屋破坏和教学设备损坏的情况,房屋包括房屋破坏总面积、各破坏等级的面积、不具备修复价值房屋的面积,教学设备包括损坏的设备种类、设备数量等。

卫生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造成卫生院、卫生室房屋破坏和医疗器械损坏的情况,房屋包括房屋破坏总面积、各破坏等级的面积、不具备修复价值房屋的面积,医疗器械包括损坏的设备种类、设备数量、药品等。

党政机关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造成党政机关房屋破坏和设施设备损坏情况。

文化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造成图书馆、文化管、展览馆、博物馆等房屋破坏和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

电力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对电力系统的损坏情况,包括房屋破坏和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

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对公路、桥梁、隧道等的损坏情况,包括房屋破坏和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

通信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对基础通信系统的损坏情况,包括房屋破坏和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

广电系统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对广播电视系统的损坏情况,包括房屋破坏和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

公用设施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对公用设施的损坏情况,包括供排水、供电、供气、绿化等设施的损坏的情况。

水利工程专项损失报告:主要描述地震对水利工程的损坏情况,包括水库堤坝、堤防工程、人饮和农田灌溉设施、蓄水池等损坏以及水库管理所、防洪站和水文站等房屋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