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2021-0719088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文号 | 浏览量 |
经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现将龙陵县房屋租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出租人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承租人基本信息如实登记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纳入村(社区)居民管理。逾期未申报,一经查实,一律取缔(停止)房屋出租,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出租的房屋的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负责落实监管服务领域施工单位、项目工地等从业人员及场所疫情防控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要监督房屋承租人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社区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或传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由公安派出所牵头,乡镇、村(社区)联动做好出租房屋人员信息核查并动态跟踪管理。广大群众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
龙陵县公安局:110,0875-6127904
龙山派出所:0875-6121032 镇安派出所:0875-6881017
龙新派出所:0875-6800028 龙江派出所:0875-6830196
腊勐派出所:0875-6880339 碧寨派出所:0875-6828017
象达派出所:0875-6850019 平达派出所:0875-6860041
勐糯派出所:0875-6820023 木城派出所:0875-6810110
附件:龙陵县房屋租赁登记表
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