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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300-6-/2023-0118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公开目录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 发布日期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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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扶贫
关于做好龙陵县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及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云南省银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6号)、《保山银保监分局 保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银保监发〔2021〕7号)、《云南银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22号)及《保山银保监分局 保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保银保监发〔202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为有效解决全县建档立卡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生产、产业发展资金需求,确保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持续、稳定增收。经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目标任务

根据各乡(镇)建档立卡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规模及目前已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通过乡(镇)调查落实,2023年度我县确保完成5500万元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目标任务(各乡镇任务详见附件1),上不封顶,应贷尽贷。

二、贷款发放对象

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备贷款本金清偿能力、且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贷款、勤劳守信、具有发展生产和产业能力的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三类监测对象户(以动态识别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内的已脱贫人口、三类监测对象户为准)为贷款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已借用以前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尚未还清的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包括已在其他银行已享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不得重复申请此批贷款(若有需求,则须还清后再进行申请贷款)。

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要严格审核贷款人的资质,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人,承办部门应做好授信条件解释工作。

三、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利率和额度

(一)贷款用途。必须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贷款使用必须与贷款申请用途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的申请用途),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贷款资金。

(二)贷款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三)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不含)--3年期(含)贷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执行(即:2023年3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3年2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0个基点;2023年4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3年3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0个基点为贴息标准;依次类推),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但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给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相关推荐要求

一是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要将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名册和贷款对象及时推荐给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贷款的推荐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对象精准(已在其他银行借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享受脱贫人口小额政策的农户不得再次推荐);二是各乡(镇)要严格贷款扶持范围和准确选择贷款对象,单位干部职工及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借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三是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发展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营销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扶持,贷款使用必须与贷款申请用途相一致,不得改变贷款资金的申请用途;四是无发展能力的低保户、五保户及打坟、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不得给予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支持。五是对扶持对象选择不准、贷款使用与贷款申请产业不符,贷款投向不符合规定的一旦查实,不予贴息,性质严重的,给予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关于贷款贴息

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县财政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进行全额贴息,贴息天数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每年365天),逾期不予贴息。贷款利息先由借款人按季支付给贷款人,财政、乡村振兴局根据承贷银行提供贴息情况按季度把贴息资金发放到贷款人户的“一卡通”账户内。承贷银行应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供贴息需求,县乡村振兴局收到贴息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县乡村振兴局贴息需求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贴付到借款人。

六、贷款发放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来抓。一是要严格坚持公示公告制度,贷款推荐及审查放贷过程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并进行乡、村、组三级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充分发挥贷款资金支持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发展生产、产业增收作用,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大跟踪问效,强化贷后管理。三是贷款发放结束后,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要全面建立贷款资料档案,做好群众廉政评议工作(见附表)。

七、贷款发放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好贷款扶持项目的推荐及审查放贷工作,信贷工作站必须确保于2023年3月31日前把有意向贷款的已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户的花名册推荐给承贷机构,确保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把全部贷款发放到农户手中,逾期放贷不予贴息。

八、其它要求

一是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贷银行为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由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筹贷款发放;二是乡镇人民政府法人签订《龙陵县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廉政承诺书》,并于收文后5日内报县乡村振兴局产业金融扶贫股备案;三是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贷款发放手续和程序及贷款额度;四是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工作;五是要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对获贷农户要做好项目技术指导和服务;六是承贷银行应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供贴息需求,县乡村振兴局收到贴息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县乡村振兴局贴息需求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农户,完成贴息之后将贴息审批表报备乡(镇)财政所、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乡村振兴局各1份;七是贷款发放结束后,由乡镇信贷工作站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存档备查;八是附件2《龙陵县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表》、附件3《龙陵县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审批表( 年 季度)》需各乡镇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信贷工作站、财政所、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于每季度26日上报县乡村振兴局产业扶贫金融股以便及时贴息。

附件:1.龙陵县2023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表

2.龙陵县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审批表( 年 季度)

3.龙陵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申请审批表

4.龙陵县2023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廉政承诺书。

5.龙陵县2023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公示、公告

6.龙陵县2023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项目群众廉政评议表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