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00-6-/2021-070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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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龙陵县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云南省银保监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6号)、《保山银保监分局保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银保监发〔2021〕7号)文件及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要求,为有效解决全县已脱贫户、边缘户生产、产业发展资金需求,确保已脱贫乡、已脱贫村及已脱贫户、边缘户持续、稳定增收。经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龙陵农村商业银行共同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由龙陵县农村商业银行为承贷银行,承担发放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000万元的放贷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资金规模及各乡镇指标分配
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规模为5000万元。各乡镇计划指标分配如下:龙山镇500万元,镇安镇800万元,龙江乡500万元,龙新乡500万元,腊勐镇500万元,象达镇600万元,碧寨乡500万元,平达乡500万元,木城乡300万元,勐糯镇300万元。
二、贷款发放对象
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备贷款本金清偿能力、且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贷款、勤劳守信、具有发展生产和产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以动态识别在国务院扶贫办系统内的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为准)为贷款对象。已借贷使用2020年以前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尚未还清的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不得重复申请此批贷款(若有需求,则须还清后再进行申请贷款)。
龙陵农村商业银行各经办机构和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要严格审核贷款人的资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贷尽贷”。
三、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利率和额度
(一)贷款用途。必须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贷款使用必须与贷款申请用途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的申请用途),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贷款资金。
(二)贷款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三)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不含)--3年期(含)贷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执行(即:2021年7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1年6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4.65%,下降20个基点,贴息标准为4.45%;2021年8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1年7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0个基点为贴息标准;依次类推),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但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给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相关推荐要求
一是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要将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名册和贷款对象及时推荐给农村商业银行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的推荐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对象精准;二是各乡(镇)要严格贷款扶持范围和准确选择贷款对象,单位干部职工及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借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三是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营销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扶持,贷款使用必须与贷款申请用途相一致,不得改变贷款资金的申请用途;四是无发展能力的低保户、五保户及打坟、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不得给予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支持。五是对扶持对象选择不准、贷款使用与贷款申请产业不符,贷款投向不符合规定的一旦查实,不予贴息,性质严重的,给予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关于贷款贴息
此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县财政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进行全额贴息,贴息天数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每年365天),逾期不在贴息。贷款利息先由借款人按季支付给贷款人,财政、乡村振兴局根据承贷银行提供贴息情况按季把贴息资金发放到借款人户的“一卡通”账户内(实际借款人与该户“一卡通”持卡人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贴息资金入账确认书》附件12为县财政局划贴息资金提供依据)。承贷银行应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供贴息需求,县乡村振兴局收到贴息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县乡村振兴局贴息需求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贴付到借款人。
六、贷款发放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各乡(镇)要把此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工作纳入中心工作来抓。一是要严格坚持公示公告制度,贷款推荐及审查放贷过程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并进行乡、村、组三级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充分发挥贷款资金支持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产业增收作用,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大跟踪问效,强化贷后管理。三是各乡(镇)要在2021年9月30日前汇总《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农户受益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并分别于每季度末填写《龙陵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统计表》报送县乡村振兴局,不按要求填报的乡镇一律不给予贴息,并将此作为下年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四是贷款发放结束后,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站要全面建立贷款资料档案,做好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工作(见附表)。
七、贷款发放时间
各乡(镇)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好贷款扶持项目的推荐及审查放贷工作,乡(镇)工作站必须确保于2021年7月31日前把有意向贷款的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的花名册推荐给承贷机构,确保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把全部贷款发放到农户手中,逾期放贷不予贴息或由县级调整指标。
八、其它要求
一是此批贷款由农村商业银行自筹贷款发放;二是乡镇人民政府法人签订《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廉政承诺书》,并于收文后5日内报县乡村振兴局产业金融扶贫股备案;三是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站、农村商业银行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贷款发放手续和程序及贷款额度;四是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工作;五是要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对获贷农户要做好项目技术指导和服务;六是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每季度上报不得少于1篇,邮箱:llfpbgg@163.com;七是承贷银行应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供贴息需求,县乡村振兴局收到贴息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县乡村振兴局贴息需求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农户,乡镇完成贴息之后将贴息审批表报备乡(镇)财政所、农村商业银行各1份;八是贷款发放结束后,由乡镇信贷工作站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附件:1.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项目各乡镇贷款规模及2021年度贴息资金分配表
3.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审批表
4.龙陵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申请审批表
5.云南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汇总审批表
6.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受益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
7.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统计报表(常规季度报表)
8.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贷款季报表
9.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廉政承诺书。
10.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公示、公告
11.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项目群众廉政评议表
12.龙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入账确认书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