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00-6-/2015-1211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 | 发布日期 | 2015-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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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木城、象达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扶贫办、保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保财农〔2015〕178号)文件要求,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2015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修改完善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同意组织实施。现将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移安置计划及补助资金安排
今年市级下达我县400人易地扶贫开发转移安置规模,项目总投资1860.1万元,其中:按人均6000元的补助标准申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240万元,整合资金843.9万元,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资776.2万元。安置计划及补助资金安排详见附件1。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乡、村要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自管委员会,明确分管领导和驻场技术员,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资金、措施”四到位,形成主要领导挂村亲自抓,分管领导驻点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要认真做好项目启动的前期工作,拟定项目实施日程计划,要抓住当前施工的黄金季节,尽快启动实施并加快实施进度。三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当地干部群众,积极投工投劳、筹资集料,参与项目管理和监督;四是要严格执行项目事业计划,不准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如确需要变动,须按程序报批。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计划
一是进一步完善项目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市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省市认可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做好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全面推行廉政承诺制,建立群众廉政评议制、群众廉政评议员制,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扶贫项目活动;建立健全公示公告制、绩效考评制;切实落实“阳光扶贫”、“廉政扶贫”的规定,对项目实施地点、扶持的农户、建设内容、资金补助等情况进行公示;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乡(镇)、村(社区)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使用管护措施,完善移交使用手续,保证项目能够长期发挥效益;四是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就地取材在安置区设立永久标志碑,公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建设内容、群众受益等情况,长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五是要认真做好每个搬迁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报县扶贫办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实现有据可查。
四、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按《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山市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易地扶贫开发转移安置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对搬迁群众的补助项目资金,采取直补方式进行。建设性项目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拨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50%;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子项目,按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防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资金用途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龙陵县扶贫办龙陵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