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2-8/202512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目录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5-12-02 |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政策类型 | 项目名称 | 帮扶政策措施 | 类型 | 适用对象 | 补助方式和标准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及电话 |
1 | 一、 产业 帮扶 政策 | 水稻种植业 | 种植业保险政策 1. 补贴范围。目前我县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标的主要包括:玉米、水稻、甘蔗。 2. 保险内容及理赔条件。 | 水稻:由于受到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 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 实际种植水稻农户 | 补贴标准。水稻:单位保险金额600元,投保费24元。上级补贴 90%,21.6元;农户承担 10%,2.4元。 |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8号) | 农业农村局 0875-6121648 |
2 | 玉米种植业 | 玉米:由于受到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 实际种植玉米的农户 | 补贴标准。玉米:单位保险金额 500 元,投保费 18元。上级补贴90%,16.2元;农户承担 10%,1.8元。 | ||||
3 | 甘蔗种植业 | 甘蔗:由于受到火灾、暴风、龙卷风、因暴雨导致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霜(冰)冻、干旱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 实际种植甘蔗的农户 | 补贴标准。甘蔗:单位保险金额700元,投保费35元。上级补贴 80%,33元;农户承担20%,7元。 | ||||
4 | 养殖业 | 农业政策性保险 | 一、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1.保险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一是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 4 周岁);二是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育肥猪保险政策。 1.保险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进行承保。一是育肥猪20KG体重方可进行投保;二是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半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生猪养殖户 | 1.保险费交纳标准。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100元,保险费为71.5元/头,农户自缴保险费20%,14.3元/头,财政补助保费80%,57.2元/头。2.保险费交纳标准。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费为35元/头,农户自缴保险费20%,7元/头,财政补助保费80%,28元/头。 |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8号) | 农业农村局 0875-6121648 | |
5 | 二、就业帮扶政策 | 技能培训 |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培训补贴。 | 就业技能培训 | 防止返贫监测 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规定执行。 | 云财规〔2024〕16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75-6121953 |
外出务工补贴 | 1.跨省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每年可享受1次)。 2.省内跨州(市)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每年可享受1次)。(已申报沪滇协作项目外出务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跨州市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外出务工补贴 | 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按不超过1000元/人给予补助,省内跨州市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按不超过500元/人给予补助。 | 云人社通〔2021〕49 号、云人社通〔2023〕27 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0875-6121953 0875-6121648 | ||
6 | 三、金融帮扶 | 小额信贷 | 贷款金额: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各银行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支持对象产业发展特点及还款能力等情况,优先发放10万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配套追加其他商业性贷款,满足支持对象不同产业发展阶段的额度需求。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 贴息方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县财政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进行全额贴息,贴息天数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逾期不予贴息。 贷款用途:必须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贷款资金。 实施时间:2021年3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小额信贷 | 支持对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备贷款本金清偿能力、且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贷款、勤劳守信、具有发展生产和产业能力的已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户(以动态识别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内的已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户为准)为贷款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已借用以前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尚未还清的已脱贫户、监测对象户(包括已在其他银行已享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已脱贫户、监测对象户),不得重复申请此批贷款(若有需求,则须还清后再进行申请贷款)。 |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各银行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支持对象产业发展特点及还款能力等情况,探索提供“5+5+N”信贷模式,即优先发放10万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包含首贷5万贴息贷款,追贷5万非贴息贷款),配套追加其他商业性贷款,满足支持对象不同产业发展阶段的额度需求。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 根据《保山银保监分局 保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银保监发〔2021〕7号)、《保山银保监分局 保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保银保监发〔2022〕1号)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质效的通知》(云金发〔2023〕1号) | 农业农村局 0875-6121648 |
7 | 四、性公益性岗位帮扶 | 生态护林员 | 严格按照“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和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5个程序确定生态护林员。 | 资源管护劳务补贴 | 作为公益性岗位,为全县脱贫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年龄18周岁以上,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 管护费发放标准为10000元/人·年。 |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和草原局 0875-6121833 |
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员 | 严格按照“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和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5个程序确定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员。 | 资源管护劳务补贴 | 作为公益性岗位,为全县有就业需求的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年龄18周岁以上,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 管护费发放标准为国有林平均管护员24000元/人·年;林管员19200元/人·年;集体林及个体林管护员15600元/人·年。 |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和草原局 0875-6121833 | ||
公益性岗位 |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具有我省户籍、16周岁 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家庭劳动力和符合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 乡村公益性岗位 | 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全部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脱贫户。 | 按800元/人/月标准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0875-6121953 0875-6121648 | |||
其他公益性岗位 | 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包括:疑似隐患发现、隐患申报、调查核实、专家论证、县级认定、政府公告等程序。监测补助经费由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措。其中,州级财政安排部分不得低于监测补助经费总额的2/3,县级财政安排部分不得低于监测补助经费总额的1/3。 地质灾害监测经费从省级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和州(市)按照规定应当自筹的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 监测员补助 | 监测员 | 按每月500元标准落实地质灾害员岗位补贴。 每年每名监测员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其中:州(市)负担不低于1000元,县级负担不低于500元。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地勘〔2022〕101号)、《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自然资源局 0875-6121619 | ||
8 | 五、住房安全保障 | 抗震改造 | 一、纳入条件和要求 1.各地改造补助对象房屋须为按照相关抗震技术导则(指南)鉴定为抗震设防标准不达标的农房以及县乡共同认定为C、D级的危房;取得相关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的当年新建农房,农户愿意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并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可以纳入补助范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列为改造对象:往年已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扶持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含村干部、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等);家庭成员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或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除外)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 抗震改造 | 一、补助对象: 为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易返贫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准。 | 补助标准: 根据贫困程度、危险等级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修缮加固16000元/户,拆除重建27000元/户。 |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修订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2〕12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4〕110号)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75-6121029 |
9 | 六、饮水安全保障 | 饮水安全保障 | 水量:保障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规定,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用水方便: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供水保障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 农村供水 | 农村特困户、五保户 |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6立方米,6立方米以上按核定的供水价格执行。 | 龙发改价格【2020】492号 | 县水务局 0875-6121342 |
10 | 七、健康帮扶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 脱贫不稳定户 | 补助标准:监测对象每人每年资助参保180元。 | 保医保〔2021〕54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 0875-6128146 |
过渡期内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 | 补助标准: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 保医保〔2021〕54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大病保险 | 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 大病保险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 | 保医保〔2021〕54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 0875-6128146 | |||
11 | 家庭医生签约 | 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纳入签约服务对象,提供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 | 签约服务 | 1.农村常住脱贫人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民群众; 2.农村低收入人口:低保、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 | 对签约人群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做实一人”。对签约的4种慢病患者做到每季度不少于1次健康随访,其他签约对象不少于1次健康随访和指导 |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卫扶贫发(2021)6号 | 卫生健康局 0875-6121133 | |
先诊疗后付费 | 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县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收押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级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也免收押金。 | 医疗救助 | 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患都,入院时不需缴纳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卫扶贫发(2021)6号 | 卫生健康局 0875-6121133 | ||
大病专项救治 | 县域医疗机构对脱贫人口和重点监测对象中患36种大病的患者规范住院治疗,“应治尽治” | 医疗救助 | 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当中在县域内就诊的罹患36种大病的患者。 | 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临床路径,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实施诊疗。同时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卫扶贫发(2021)6号 | 卫生健康局 0875-6121133 | ||
医疗救助 | 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入口,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 | 医疗救助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 | 保医保〔2021〕54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 0875-6128146 | |||
12 | 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救助。对医疗支出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入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 大病医疗救助 |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 | 保医保〔2021〕54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 0875-6128146 | |||
13 | 八、义务教育保障 | 控辍保学 | 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指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的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 义务教育保障 | 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1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送教上门 | 对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家委员会鉴定,确实不能到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6—15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原则上每月送教2-3次,每次2-3个课时,每生每学年送教不少于60个课时。 | 义务教育保障 | 对象为在残联部门登记、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家委员会鉴定,确实不能到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6—15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 补助到校: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补助到人:对送教上门学生实施生活补助,按照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学生补助标准补助,按学期补助,小学312.5元/生/学期,初中375元/生/学期。 | 《云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19〕74号)、保财教(2024)30号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提标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保财教〔2024〕111号 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省市资金的通知_正文(云财教〔2024〕122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14 | 两免一补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到学校)、免除教科书费(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费由财政全额支付),补助困难学生生活费。 | 义务教育保障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免除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到学校):小学720元/生/年,初中940元/生/年,寄宿生增加300元/生/年,残疾学生增加6000元/生/年;免除教科书费。 | 保财教(2024)30号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提标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保障 | 对象认定:将特殊群体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供养儿童、支出型经济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3类。 | 按学期直补到人,补助标准:在校寄宿经济困难学生小学625元/生/学期,初中750元/生/学期;非寄宿经济困难学生小学312.5元/生/学期,初中375元/生/学期。28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困难学生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增加125元/生/学期。 |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保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保教体发〔2019〕92号)、保财教〔2024〕111号 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省市资金的通知正文(云财教〔2024〕122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15 | 营养改善计划 | 对义务教育阶段有学籍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补。 | 义务教育保障 |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1000元。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16 | 九、其他教育帮扶 | 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 对学前教育阶段有学籍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补。 | 教育帮扶 | 全县在籍在校(园)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每年按200天计算。 | 中共龙陵县委十二届常委会第57次会议纪要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学前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生活补助。 | 教育帮扶 | 特殊困难学生: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供养儿童、支出型经济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13类。 | 按学期直补到人,补助标准为:150元/生/学期。 |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保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保教体〔2019〕92号)、保财教〔2025〕94号关于下达2025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_含附件(云财教〔2025〕93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17 | 雨露计划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在校学习(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均可享受雨露计划补助。 | 雨露计划 | 补助对象:脱贫家庭、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函授、本科以上、初中生、高中生、保留学籍未在校就读生不予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 | 从 2022 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 5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 4000 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 3000 元/人/年。 | 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云乡振发〔2022〕51号)文件精神,结合《龙陵县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 农业农村局 0875-6121648 | |
18 | 新识别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从正式纳入监测的当学期开始落实补助至毕业,若正式纳入监测的时间为寒暑假,则从下一学期开始落实补助至毕业。 |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 教育帮扶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生除外) | 按学期补助到学校,1000元/生/学期。 | 保财教〔2021〕134号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省市补助资金的通知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 | 教育帮扶 | 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助标准为11500元/生/学期。 | 财教〔2024〕181号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19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 | 教育帮扶 | 普通高中学生 | 补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28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1800元/生/年。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65号)、《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65号)、财教〔2024〕181号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 教育帮扶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免除标准为:龙一中500元/生/学期,龙二中、三中、五中400元/生/学期。 |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函[2016]397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普通高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对全日制普通高中监测户“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实施困难学生生活补政策。 | 教育帮扶 | 全日制普通高中监测户“三类”对象家庭学生。 | 按学期补助到人,1250元/生/学期 |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发[2022]8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20 | 一本院校学费奖励政策 | 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实施学费奖励。 | 教育帮扶 | 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 | 5000元/生/年。 |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7]18号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扶。 | 教育帮扶 |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均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本专科20000元/生/年,研究生25000/生/年。 | 贷款发放到个人账户,本专科最高20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25000/生/年。 | 《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 教育体育局 0875-6121905 | ||
21 | 十、综合保障 | 低保 |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 12 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③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 保障标准:2025年7月起,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560元/人·月,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上一年度执行384元/人·月不变,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上一年度执行324元/人·月不变。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 | 民政局 0875-6121058 |
特困供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①对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特困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①对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保障标准:2025年7月起,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00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11元/人·月;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96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187元/人·月,二档109元/人·月,三档62元/人·月。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 民政局 0875-6121058 | ||
22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政策。 |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 | 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予救助。一: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 二是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 | 民政局 0875-6121058 | |
孤儿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 |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①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②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①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②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保障标准:2024年7月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为1350元/人·月。 |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5]40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5]7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 | 民政局 0875-6121058 | ||
23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云南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社会福利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具有龙陵县户籍的低保对象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是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补贴标准:2023年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 民政局 0875-6121058 | ||
高龄津贴 | 具有云南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 社会福利补贴 | 凡是具有龙陵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个人或亲属代为申请,均可以享受高龄津贴政策。 | 津贴标准:年满80-9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保健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长寿补助 | 民政局 0875-6121058 | |||
24 |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 社会保障 | 凡是具有龙陵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老年人和特困分散供养的老年人,经个人或亲属代为申请,可以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 补贴标准:2023年4月起,每人每月发放5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 民政局 0875-6121058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 困难群体代缴基本养老保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口 | 低保、特困、五保、三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重症残疾人每年代缴200元。 | 云人社发(2022)27号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困难群体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75-6121953 | ||
防贫保险 | 龙陵县防贫保险参保对象原则上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县乡村户籍人口,各乡镇乡村户籍人口防贫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5%。其中: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原则上100%参保。保险费以18元/人·年投保,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元/人·年,县级财政补贴4元/人·年,被保险人缴纳10元/人·年。 | 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救助起付线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给付比例70%,年度累计给付限额21000元/人;因自然灾害住房损失救助起付线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给付比例70%,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不分损失21000元/户,倒塌或判定全损50000元/户;因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救助0—16周岁(含)20000元/人,17(含)—65周岁(含)30000元/人。 |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乡村户籍人口 | 防贫保险费为18元/人 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元/人 年,县级财政补贴4元/人 年,被保险人缴纳10元/人 年。 | 《保山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防贫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巩固振兴组办﹝2022﹞6号) | 农业农村局 0875-6121648 | ||
25 | 十一、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 户厕改造 | 户厕改造实行先建后补,乡镇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县级复验合格后,每座三格化粪池户厕补助1000元,沼气改厕补助500元。 | 三格化粪池、沼气改厕新建或改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 全县农村非卫生厕、普通卫生厕。 | 每座三格化粪池户厕补助1000元,沼气改厕补助500元。按照2025年农村厕所改造建设验收办法(2022年修订版)进行验收,实行先建后补。 | 《中共龙陵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2025年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农业农村局 0875-6121648 |
26 | 十二、基础设施建设 | 道路硬化 | 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用于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 新建、改建、扩建 | 普通省道:用于普通省道新建、改建、扩建、危旧桥梁(危遂)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精细化提升; 农村公路:指用支持县道、乡道、村道,通村公路发挥村内主干道作用的穿村路段的新建、改建、扩建、危旧桥梁(危遂)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精细化提升等 |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对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任务完成率计算奖补资金。主要因素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养护完成情况。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367号文 | 交通运输局 0875-6123085 |
通电通讯 | 按照龙陵县民政局提供的“低保户”和“特困户”名单,对龙陵县“低保户”和“特困户”每户每月实行15千瓦时电费直补到户。 | 通电通讯 | 龙陵县“低保户”和“特困户”。 | 补贴标准: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费直补到户。 | 根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民政局关于由保山电力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困难群体用户拨付电费补贴的通知》(〔2023〕—98)文件精神。 | 电力公司 0875-6121274 | ||
27 | 十三、生态帮扶 | 天然林停伐保护 | 国有的天然商品林补偿(补助)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补偿(补助)资金中补偿(补助)费每亩10元,其余为管护费。 | 对停止采伐的林权所有者提供资金补助 | 纳入天然林停伐保护范围的林地 | 10元/亩.年 | 《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林业和草原局 0875-6121833 |
森林生态效益 |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补偿(补助)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补偿(补助)资金中补偿(补助)费每亩10元,其余为管护费。 | 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提供资金补助 | 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的林地 | 10元/亩.年 | 《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林业和草原局 0875-6121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