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00-6/2023100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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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一)申请条件
2023年龙陵县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为年人均纯收入8050元(省级8050元),且至少存在以下返贫致贫风险之一:
1. 家庭唯一住房出现安全问题,家庭无力解决;
2. 家里吃水遇到困难,家庭无力解决,包括断水超过1个月、水质有问题、取水距离较远(时间较长)等;
3. 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长期慢性病等,医药费较高家庭无力负担;
4. 家里学生上学开支较大,家庭无力负担;
5. 家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收入大幅减少或支出大幅增加,影响了基本生活。
(二)申请对象
监测对象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为农村户籍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城市规划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但没有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的,可以按实际共同生活人口申报。
重点是以下9类对象:
1. 脱贫户特别是2020年脱贫的贫困户;
2. 2022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较低和明显减少特别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
3.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别是单人户等特殊困难家庭;
4. 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近两年新识别和申请低保的农户;
5. 农村残疾人家庭特别是新致残和重度残疾人家庭;
6. 多子女特别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子女较多的农户;
7. 务工收入占比高且务工时间不稳定的农户;
8.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农户;
9. 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申请过救助事项的农户。
(三)监测对象识别和风险消除程序
识别程序:群众自主申报——综合分析研判——入户核实——村社区评议公示(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比对审定后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风险消除程序:村(居)提出名单——入户核实——村(居)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定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标识“风险消除”。
(四)申请方法
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 找干部。向所在村(社区)申请,易地搬迁群众和随迁群众向所在安置区申请;
2. 打电话。拨打12317(12345)、0875-6121637(各地自行确定)电话申请;
3. 防返贫监测APP。脱贫户和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登录防返贫监测APP点击“自主申报”模块完成申报。
(五)申请须知
1. 如申请监测对象,需要配合我们开展入户核实,需要如实准确提供家庭和成员有关情况信息,并授权我们依法依规核查核实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经村内评议公示,由县乡逐级审核批准;
2. 如已成为监测对象,我们将根据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从住房安全保障、饮水安全保障、健康帮扶、教育帮扶、产业帮扶、就业帮扶、金融帮扶、综合保障、社会帮扶等方面选择对应措施进行帮扶;
3. 如家庭困难问题已经解决、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经过村级入户核实、评议公示,县级部门审核批准和公告后,将认定返贫致贫风险已经消除,此后不再进行针对性帮扶;
4. 风险消除后,如家庭出现了新的困难问题,可再次提出申请。
(六)原则上以下10类情形不得纳入监测对象
1. 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2. 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3. 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4. 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5.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 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 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8. 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 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 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二、产业帮扶
(一)种植业
种植业保险政策
1. 补贴范围。目前我县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标的主要包括:玉米、水稻、甘蔗。
2. 补贴标准:(1)水稻:单位保险金额600元,投保费27元。上级补贴90%,24.3元;农户承担10%,2.7元。(2)玉米:单位保险金额500元,投保费18元。上级补贴90%,16.2元;农户承担10%,1.8元。(3)甘蔗:单位保险金额700元,投保费42元。上级补贴80%,33.6元;农户承担20%,8.4元。
3. 保险内容及理赔条件。(1)水稻:由于受到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 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2)玉米:由于受到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3)甘蔗:由于受到火灾、暴风、龙卷风、因暴雨导致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霜(冰)冻、干旱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1. 保险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一是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 4 周岁);二是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保险费交纳标准。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100元,保险费为60元/头,农户自缴保险费20%,12元/头,财政补助保费80%,48元/头。
4.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5. 赔偿处理。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公司按每头保险母猪赔偿1100元。
育肥猪保险政策
1. 保险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进行承保。一是育肥猪20KG体重方可进行投保;二是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半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保险费交纳标准。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费为32元/头,农户自缴保险费20%,6.4元/头,财政补助保费80%,25.6元/头。
4.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5. 赔偿处理。通过尸重进行赔款核算,20kg(含)-30kg(不含)赔偿30%,30kg(含)-40kg(不含)赔偿40%,40kg(含)-60kg(不含)赔偿60%,60kg(含)-90kg(不含)赔偿80%,90kg(含)及以上赔偿100%。
(三)消费扶贫
各级定点帮扶预算单位按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10%的预留比例,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三、就业帮扶
(一)技能培训。全省脱贫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参加培训期间,按不低6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出勤率低于80%的学员,不得申报补贴。
(二)外出务工补贴。对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可享受1次)。对省内县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含边缘易致贫户),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每人可享受1次)。(注:省内县外务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上海援滇专项资金列支,根据政策口径,每人可享受1次上海援滇专项资金外出务工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的,不得再次申请)
(三)返乡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2020年6月1日以后,首次经办经营实体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四)以工代赈。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五)就业帮扶车间。各地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四、金融帮扶
(一)小额信贷。
支持对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但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给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贷款期限:据借款申请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不含)--3年期(含)贷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执行(即:2023年3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3年2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0个基点;2023年4月2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2023年3月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20个基点为贴息标准;依次类推),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贴息方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县财政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进行全额贴息,贴息天数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每年365天),逾期不予贴息。
贷款用途:必须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贷款使用必须与贷款申请用途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的申请用途),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贷款资金。
贷款条件: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备贷款本金清偿能力、且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贷款、勤劳守信、具有发展生产和产业能力的脱贫户、监测对象为贷款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已借用以前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尚未还清的脱贫户、监测对象(包括已在其他银行已享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脱贫户、监测对象),不得重复申请此批贷款(若有需求,则须还清后再进行申请贷款)。
实施时间:2021年3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富民贷
支持对象:龙陵县辖内持续正常经营的农户,原则上以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户为主,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的农户。
2. 申请贷款时不存在逾期贷款或逾期信用卡透支;个人征信中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不存在呆账或未结清的被追偿情况;不存在欠税、强制执行、未被撤销的行政处罚记录;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存在违法从事民间借贷,未参与非法集资、涉黑涉恶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3. 农户家庭正常生产经营,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提供资料:农户如实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农田证、林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
贷款金额:3000元起贷,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贷款利率:纳入“富民贷”的农户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市场利率人民银行按月公布,如:2022年12月份市场利率1-5年3.65%,5年以上4.3%。
贷款期限:3年起(含)以内,对用于培育周期较长的农作物产业贷款,可适当延长到10年(含)以内。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在满足农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为借款人办理一次无还本续贷。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要于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涉农产业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股市、保险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从事非法集资、入股等领域。
还款方式:一年以内的可以采用按季度付息,到期还款本方式;一年以上的采用按季度分期还款付息方式。
五、公益岗位帮扶
(一)生态护林员。严格按照“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和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聘用7个程序确定生态护林员,管护费发放标准为10000元/人·年。
(二)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员。严格按照“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和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聘用7个程序确定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员,管护费发放标准为国有林管护员24000元/人·年;林管员19200元/人·年;集体林及个体林管护员15600元/人·年。
(三)公益性岗位。按800元/人/月标准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四)其他公益性岗位。按每月500元标准落实地质灾害员岗位补贴。
六、住房安全保障
(一)抗震改造
纳入条件和要求:
1. 各地补助对象房屋须为按照相关抗震技术导则(指南)鉴定为抗震设防标准不达标的农房;取得相关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的当年新建农房,农户愿意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并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可以纳入补助范畴。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列为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火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除外);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含村干部、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等);家庭成员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除外)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改造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根据贫困程度、危险等级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具体为:
1. 农村“低收入对象”户改造按照修缮加固11000元/户、拆除重建16000元/户进行补助,低收入对象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贫困户。
2. 一般贫困户的改造按照修缮加固改造9000元/户、拆除重建13000元/户标准进行补助。
七、饮水安全保障
(一)水量。保障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二)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三)用水方便。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供水保障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八、健康帮扶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二)大病保险。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家庭医生签约。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群和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四)医疗救助。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监测对象,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监测底线标准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救助。
九、义务教育保障
(一)控辍保学。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指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的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二)送教上门。对象为在残联部门登记、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确实不能到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6—15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三)两免一补。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到学校)、免除教科书费(小学105元/年/人,初中180元/年/人)。
(四)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认定:将特殊群体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供养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11类。补助标准: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非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250元/生.学期,初中312.5元/生.学期。八个少小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增加125元/生.学期。
(五)营养改善计划。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1000元。
十、其他教育帮扶
(一)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全县在籍在校(园)学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每年按200天计算。
(二)学前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认定:将特殊群体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供养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11类。补助标准为:150元/生/学期。
(三)雨露计划。
扶持对象: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下同)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正式学籍是指学生在教育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正式学籍。
补助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入/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所需补助资金从下达到县的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足额安排。
补助程序: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开展雨露计划补助审核发放工作,以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依据,经人工校验确认后发放。
1. 确认对象。每学期县(市、区 ) 乡村振兴局组织乡镇.村(社区)、驻村工作队对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进行人工校验确认,做到应纳尽纳。
符合补助条件但未在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学籍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向其家庭所在行政村( 社区 提出申请经乡镇、村(社区)、驻村工作队核实后,由县(市、区) 乡村振兴局会同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学籍审核确认,并及时更正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学籍信息。
2. 公示监督。审核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脱贫家庭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 直补到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局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须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直接发放到户,确保应补尽补,并将政策享受情况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4. 分期发放。每学年分春季和秋季学期发放补助资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县(市、区) 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春季学期于6月底前补助到位,秋季学期于12月底前补助到位。
(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学期。
(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125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750元/生/年。
(七)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标准为:龙一中1000元/生/学年,龙二中、三中、五中800元/生/年。
(八)普通高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九)一本院校学费奖励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均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本专科12000元/生/年,研究生l6000元/生/年。
十一、综合保障
(一)低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保障标准:2023年7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8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188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保障对象为504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384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为324元/人·月。
(二)特困供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对无劳动能力;
2. 无生活来源;
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保障标准:2023年7月起,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00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8元/人·月;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947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171元/人·月,二档100元/人·月,三档57元/人·月。
(三)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政策。
(四)孤儿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
1.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2.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保障标准:2023年7月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为1340元/人·月。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具有龙陵县户籍的低保对象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是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2023年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六)高龄津贴。凡是具有龙陵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个人或亲属代为申请,均可以享受高龄津贴政策。津贴标准:年满80-9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保健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的长寿补助。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凡是具有龙陵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老年人和特困分散供养的老年人,经个人或亲属代为申请,可以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补贴标准:2023年4月起,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九)防贫保险。龙陵县防贫保险参保对象原则上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县乡村户籍人口,各乡镇乡村户籍人口防贫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5%。其中: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原则上100%参保。保险费以18元/人·年投保,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元/人·年,县级财政补贴4元/人·年,被保险人缴纳10元/人·年。
十二、社会帮扶
博爱基金救助。城乡居民因患危急重症疾病致贫的:本年度大病、慢性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困难群众,每户救助2000-3000元。
城乡贫困家庭妇女儿童生产生活救助:意外火灾户、地震、滑坡、泥石流受灾户(申请人为妇女)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每户救助2000-3000元。并负责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入户核查工作(以照片为证)。
十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户厕改造。户厕改造实行先建后补,乡镇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县级复验合格后,每座三格化粪池户厕补助1000元,沼气改厕补助500元。
十四、基础设施建设
(一)道路硬化。通乡三级路上级补助资金320万元/公里,其中中央车购税资金200万元/公里,省级补助资金120万元/公里;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上级补助资金40万元/公里,其中中央车购税资金30万元/公里,省级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
(二)通电通讯。按照龙陵县民政局提供的“低保户”和“特困户”名单,对龙陵县“低保户”和“特困户”每户每月实行免收15千瓦时电量电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