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00-6-/2023-0424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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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东西部协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四个不摘”要求,着眼于乡村振兴衔接过渡期新形势新任务,以项目为抓手接续推进龙陵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接续乡村振兴的全方位发展。按照东西部帮扶协作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上海市对口帮扶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和《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2〕282号),进一步明确援滇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促进上海援滇项目平稳有序执行,确保援滇资金安全及时发挥使用效益,结合龙陵沪滇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援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援滇资金”)是指上海市财政统一筹措拨付至云南省省级国库,纳入云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开展东西部协作工作的财政援助资金。援滇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社会事业、劳务协作、消费帮扶、智力支援、交往交流交融等领域。上海市闵行区、乡镇、街道、村企等直接拨付至对口帮扶单位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援滇资金的管理主体为龙陵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项目建设单位为受援乡镇和相关部门,项目监管为各相关行业部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库编制。援滇资金项目由村申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龙陵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县级沪滇协作项目库。
一、村申报。村两委立足本村实际和乡村振兴发展的需求,在认真分析资源、资金保障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原则上产业发展项目、经营性联农带农机制好的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优先,广泛征求群众和驻村工作队意见,科学规划,确定建设内容,在村内公示后,上报乡镇审核。
二、乡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上报的项目开展必要性、实效性以及项目实施名称、实施地点、土地性质、实施方案、资金需求规模、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联农带农机制等)等进行实地核查后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核确定项目并公示后报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
三、县审定。对县级相关部门报送入库的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负责。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县级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调研后评审论证,论证结果报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经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县级沪滇协作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遴选。项目的遴选以具备影响力、带动性、帮扶效益、社会效益、示范效应为指导方向。原则上集中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主要包括易返贫致贫人口分层分类帮扶、“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巩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特色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提升、人才培养、促进就业、乡村振兴示范点打造等重点方面。项目应符合上海市对口帮扶云南省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帮扶范围。
第六条 项目确定。一是遴选项目,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云南省和保山市年度项目申报要求,从县级沪滇协作项目库中遴选出龙陵县东西部帮扶协作拟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后报援滇副县长审核。涉及重大项目视情况邀请县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三是项目审定,审核同意后报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审定。如上级申报要求通过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的按要求执行。五是项目确定,审定后逐级上报至上海市确定,最终由上海方签发确定。上海市在确定项目过程中,需要变更或不予安排的项目,须再次按照项目确定的流程选择。
第七条 项目变更。东西部帮扶协作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变更或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应遵循“六不变”原则,即:资金总量、实施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周期、收益对象、帮扶机制不变。需要进行项目变更或调整的部门,应书面上报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注明项目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信息。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资金管理要求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承担具体责任。
第八条 立项招标。各乡镇、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推进实施负主责,按要求进行项目的立项、备案、招标。工程类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公开招标,6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进行备案,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按云政办函〔2020〕115号执行。
第九条 项目监管。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派驻监理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控制。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要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报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级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审计(县级明确由县级统一组织审计的项目除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每一环节的项目资料(包含惠及农户的收益证明材料),项目完成后进行资料整理归档。帮扶项目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帮扶单位、县乡村振兴局、乡镇或部门各一份。
第十条 项目进度。当年项目应于资金文件下达后及时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当年10月底建设完工。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时间节点,同时每月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未能按进度计划推进的应重点说明原因和存在的困难。
第十一条 项目运作。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资产权属移交,按龙陵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项目投入运营后,如需与第三方单位进行合作的,应当与意向性合作企业签订相应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资产权属、收益、管理等,原则上,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按照投入资金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存款)基准利率,收益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所有项目都应有收集归整相应的档案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档案资料应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一、土地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土地流转、土地性质变更等相关材料。
二、项目立项材料。包括:可研报告、环评报告、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材料。
三、政府采购资料。包括:项目招标的整套材料(例如:招标文件、公告,投标文件、评标议标材料,中标通知书等)。
四、各类合同材料。包括: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可研、环评委托合同等。
五、各类项目建设文件材料。包括: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量结算及验收清单、签证、财务结算报告、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监理报告、项目实施后资金公告、项目标志牌、相关会议记录、移交清单、建后管理办法等各类资料。(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的大小,提供各环节的相关材料)
六、付款凭证。项目各阶段、各环节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包括:各阶段工程款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发票凭证、支付凭证等材料。
七、合作协议。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如涉及到与相关合作社、企业或其它单位进行合作运营的,需要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资料。
八、收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项目产生的收益到账证明材料,相关项目惠及人员受益证明材料(例如账本、名册等,并需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红手印等佐证材料)。
九、其它材料。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推进项目过程中的其它各类材料,例如:各类手续办理的流程证明资料,集体决策证明材料(各类会议纪要),各类公示材料以及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其它材料,各类照片、影像资料(例如: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照片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援滇资金要做到专账核算、账务清楚,确保资金流向清、用途明、合规定。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涵盖帮扶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帮扶资金台账;项目资金受援乡镇和相关部门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项目进展情况、帮扶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四条 社会帮扶资金审批程序:资金到达县级后,属定向帮扶和捐赠的,按照帮扶单位要求,由受援乡镇或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帮扶资金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属可统筹安排的,帮扶资金到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中排查的短板、弱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研究后,通知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到各乡镇、相关部门的资金文件由归口部门分别下达。
第十五条 援滇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拨付意见,报请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受援县分管沪滇协作工作的县领导和挂帮该县的援滇干部会签后,县财政局按会签意见拨付至项目施工方指定账户。工程质保金在工程建设完成前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缴纳,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退还。
第十六条 各乡镇、项目责任部门实行帮扶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东西部帮扶协作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帮扶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避免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视同结余资金管理,按程序收回。
第十八条 援滇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留有资金缺口,各乡镇应尽量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投入,但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资金,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城市建设、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偿还债务本息、垫资和回购,偿还、支出和下达事业计划无关内容,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
第四章 监督问效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财政、审计、乡村振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严肃项目实施,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项目实施单位随意调整变更建设内容、不按时间完成项目建设,暂停下一年沪滇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项目,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施工单位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对未达到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项目,有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单位也不能作为邀请对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纪问责,建立县纪委、监委为主的联动执纪问责机制。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工作纪律,要对帮扶协作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资金报账不及时等行为,严重影响资金使用进度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帮扶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帮扶协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援助资金要按照“谁使
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公开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考核,综合评价。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帮扶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使用帮扶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成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龙陵县沪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龙沪滇组〔2022〕5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龙陵县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