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00-6-/2019-0219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02-19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农业产业扶贫相关政策解读
一、农业保
(一)能繁殖猪保险:每头能繁殖母猪保险费60元,财政补助保费48元,农户自筹12元,保额1000元。
(二)能繁母牛保险:每头能繁母牛保险费162元,县级财政补助100元,农户自筹62元,保额6000元。(注:必须是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才可以享受保险补贴)。
(三)黄山羊保险:每只保险费50元,县级财政每只补贴10元,农户每只自筹40元,保额400元—1000元。(注:必须是规模养殖户<养殖10只羊以上,含10只>或者加入合作社的养殖户才能享受保险补贴)。
(四)甘蔗保险:单位保险金额605元,保费47.5元。上级补贴38元,农户承担9.5元。
(五)玉米保险:单位保险金额485元,投保费16.5元,上级补贴14.85元,农户承担1.65元。
(六)水稻保险:单位保险金额448元,投保费19.5元,上级补贴17.55元,农户承担1.95元。
二、产业扶持
(一)肉牛养殖扶持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新养殖良种母牛2头(含2头)以上,新增2头每头补助资金3000元,2头以上的每头补助资金1000元,一般农户新增2头以上的每头补助资金1000元;每户可以借贴息贷款10万元,贴息标准为贫困户贴息5%,一般户贴息3%;通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交售到东方皓月公司的育肥牛每头给以100元奖励。
三、补贴政策
(一)草原生态保护补贴奖励:草原禁牧补贴标准:每亩7.5元,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每亩2.5元。
(二)退耕还草项目补贴:新一轮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资金分两次下达,第一年600元,第三年400元。
(三)耕地地力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兑付到种良农户手中。
四、农机购机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云南省选择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是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详情见《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所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粮食烘干、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
龙陵县林业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石斛产业扶持
对当年仿野生石斛种植(天然林种植、移活树种植)连片面积达到5亩(667平方米/亩)以上,每亩种植8000株以上的种植户,每亩补助2000元。
二、胡蜂产业扶持
建设胡蜂标准化养殖基地,每个补助1.5万元。
三、生态建设扶持
(一)公益林按权属分集体每亩补贴10元,国有每亩补助8元。
(二)天然林停止商业性采伐,每亩补助10元。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第一年兑现补助900元,第三年兑现补助300元,第五年兑现补助400元)。
四、农村能源建设扶持
(一)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建设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
(二)农村节柴改灶每户300元。
五、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按3%给予贴息补助(不得重复享受),申请贴息贷款造林树种包括:石斛、重楼、金线莲、白花蛇舌草、天冬、附子、木香、纹党参、白芨、黄精、油茶、澳洲坚果、核桃、美国山核桃、草果、柚木、桉树、旱冬瓜、华山松、西南桦、杉木、云南松等。
六、专项产业扶贫政策(特惠政策)
(一)肉牛养殖。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新增养殖良种母牛2头(含2头)以上,新增2头每头补助资金3000元,2头以上的每头补助资金1000元。每户可以借贴息贷款10万元,贴息标准为贫困户贴息5%。
(二)中华蜂蜜养殖。中华蜂蜜养殖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养殖5巢,每巢补助资金800元。
(三)能繁母猪和龙陵黄山羊养殖。2017年以来实施的能繁母猪和中华蜂蜜养殖项目扶持农户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实物的方式进行补助
(四)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每年每人补助10000元。
龙陵县人社行业扶贫政策解读
一、就业扶贫相关政策
(一)普惠性政策
1.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由人社部门组织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免费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不支付任何费用。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1个月(240个学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根据工种的不同,培训时间为15天。
2.转移就业
转移就业的方式主要为:县级组织转移,乡镇组织转移、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组织转移、能人帮带转移和自发转移。
补助政策:农村劳动力首次到市园区(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的人员,全额补助保山市辖区内从出发地至务工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和交通费;首次实现就业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 300元的购买生活用品资金补助,由用工企业向园区(园中园)申报。
3.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作用
全县各村(社区)成立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其主要职责是对各村(社区)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用工信息,免费推荐就业岗位,并根据本村(社区)技能需求,组织培训工作。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贷款对象:2009年1月1日后在我县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微利项目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人员(指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复退军人等)。
(2)贷款性质:“贷免扶补”无息贷款。
(3)贷款额度:每户申请额度10万元以内。
(4)申请贷款提供的材料:创业人员身份证(已婚人员需夫妻双方身份证)、统一信用代码证、就业创业证、户口本等以上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创业计划书。
(二)特惠性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凭身份证、车票向输出地的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复核拨款。车票价格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给予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车票价格给予补助。
2.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
属产业未覆盖、收入达不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户,且“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适量开发一批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每月500元/人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补贴时间截至2020年12月。
3.沪滇劳务协作相关政策
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经当地人社和扶贫部门共同认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市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凭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3个月以上的用工证明或劳动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由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复核拨款。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普惠性政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义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后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从2017年1月1日起,保山市五县(市、区)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具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3)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保山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3.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1)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对逾期不缴费的(除新生儿、退伍军人),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落户手续并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5.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
城乡居民医保以参保人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由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代收代缴。
6.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停保、变动手续
参保城乡居民携带医保卡或身份证及停保证明等相关资料(如:上大学、入伍、死亡等情况)到户口所属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7.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中药按60%的比例报销)。
8.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待遇
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200元,报销比例60%,不分医院级别,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9.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特殊病门诊待遇
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1000元,报销比例70%,不分医院级别,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1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60%;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1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中医院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二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基础上降低1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尿毒症、重大疾病除外)。
1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市内医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顺产:1600元;难产2200元;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胎增加500元。市外医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1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除自伤自残和无第三方赔付责任的外伤、食物中毒等意外伤害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报销比例在普通疾病住院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1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的,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保险已实行医院“一站式”结算,不需要患者再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二次报销。
15.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的病种
(1)特殊疾病门诊病种:①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②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疗);③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④系统性红斑狼疮;⑤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⑥血友病;⑦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2)慢性病门诊病种:①糖尿病;②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③冠心病;④甲状腺机能亢进;⑤甲状腺机能减退;⑥活动性肺结核;⑦慢性活动性肝炎;⑧癫痫;⑨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⑩美沙酮维持治疗。
16.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慢性病申报
参加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两年的参保居民需申请办理门诊待遇资格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经“准入标准”规定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准入标准”进行病情诊断和病种认定,提供认定病种所需的确诊资料,由参保人持相关资料向参保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将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两种慢性病的诊断机构扩大到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认定(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17.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特慢病门诊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社会保障卡(证)、居民身份证就诊实行即时结算。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在保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能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持相关单据原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18.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报销
在保山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障卡(证)、居民身份证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出院在医院即时结算。保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进行即时结算的,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持医保卡(证)、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原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二)特惠性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财政定额补助180元。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普通门诊报销
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315元;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保全额报销。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慢病门诊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慢性病病种在原来的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美沙酮维持治疗10个病种的基础上再增加帕金森氏病、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6个病种,总的达16个病种,取消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20个百分点,即报销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1575元。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另行保障)、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另行保障),双相情感障碍症(另行保障)18个病种除另行保障外起付标准1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即报销比例80%,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报销
(1)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5%;
(2)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80%(县级中医医院85%);
(3)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
(4)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往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报销
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70%。即4001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0%;3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5%;50001元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8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5%,年度大病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7.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
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医疗机构及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达到90%。
8.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兜底保障
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21元)的部分,由政府兜底保障资金给予补偿。
9.“一站式”如何结算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即时结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即时结报,民政救助和兜底保障由患者自己垫付到参保地的民政办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销。
三、龙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后的名称
2011年7月1日,保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批试点县龙陵正式启动该项工作。2014年7月1日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
两项制度合并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农村100-500元5个档次、城镇100-1000元10个档次,统一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其经济实力和参保需求,每年可在这12个档次中自主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1.进一步健全了“多缴多补”激励机制
国家对各级缴费补贴有了明确规定,即“两个不低于”(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省市对缴费补贴作了进一步明确,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各级缴费补贴如下表:
缴费 档次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省财政补贴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70 | 75 | 80 | 80 |
市财政补贴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0 |
县财政补贴 | 10 | 9 | 8 | 12 | 16 | 20 | 24 | 28 | 32 | 36 | 40 | 40 |
合计 | 40 | 45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130 |
2.进一步健全了“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
1.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残疾)优惠政策:一是省财政按年代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为每年200元;二是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享受省级财政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补助标准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而调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传统五保户优惠政策
一是从2014年起,县财政对传统五保户参保人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传统五保户参保人,享受县级财政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已享受省级财政养老补助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不再重复享受县级财政养老补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领取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
1.领取条件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支付终身。一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的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出的月领取标准。
(六)两项制度合并后“二个不变”
1.参保对象不变。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不变。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600元(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40号)精神指示,龙陵县2018年,未脱贫建档立卡户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实行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龙陵县教育扶贫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扶贫必扶智,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
一、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
依法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以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为重点,保障贫困家庭孩子都有学上,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监护人责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适当罚款;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复学的,由县级司法部门依法发放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生资助政策
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事关脱贫攻坚,事关社会公平。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并向社会庄严承诺:“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各个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在高等教育阶段,更是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三不愁”,即入学前不用愁、入学时不用愁、入学后不用愁。
(一)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
1.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班)30%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2017年扩面到30%,在满足建档立卡户前提下多出部分补助困难非卡户学生),给予每生每年补助资金300元。
2.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由龙陵县财政给予学前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8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对学校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特殊教育6000元/生·年。)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小学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
3.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和特殊教育每生每年1250元,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每生每年再增加250元的补助。
4.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义务教育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80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龙陵县第一中学1000元/生·年、龙陵县第二中学800元/生·年、龙陵县第三中学800元/生·年、龙陵县第五中学600元/生·年,在县外就读建档立卡学生根据所在学校标准减免学费)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每生每年25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
4.学校资助。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5.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职业中学)
1.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专业学生除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按2000元/生·年标准免除学费(民办学校、五年制高职高专、艺术类非表演专业等学费标准高出2000元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每生每年2000元。民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
3.雨露计划。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给予3000元每生每年的生活费补助;高职3000元左右每生每年。
4.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中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
(五)高等教育阶段(专科、本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资助标准分两档,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每生每年2500元。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本人向高校进行申请。自2016年起,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和城市低保户学生在校期间无条件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无需提高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学费奖励。对考取一本院校本科(158所)的、“直过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考取专科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给予每生每年5000元学费奖励。(向教育局申请,省财政拨付由当地教育局代发)4.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自2014年起,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129所)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可申请学费奖励,在校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挂科不超过3科,由省财政给予每生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向教育局申请,省财政拨付由当地教育局代发)
5.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金由省政府分到州市,州市根据高考人数分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专科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7.其他资助。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名额较少,需学生个人进行申报)
8.社会资助。E万行动、金秋助学等。
(六)高等教育阶段(研究生及以上)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与本专科生相同,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无需提高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龙陵县健康扶贫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政策解读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普惠性政策)
(一)公共卫生的定义
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公共事业。通过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控制疾病与伤残,改善与健康相关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供预防保健等必要的医疗服务,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创建人人享有健康的机会。(公共卫生服务全部由国家免费提供)
(二)公共卫生服内容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表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2.健康教育服务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3.预防接种服务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等;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4.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为0-6岁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6.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高血压患者进行指导,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
(2)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心理健康疏导等。
8.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9.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是启动实施了65岁以上老年人和0-3岁儿童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前目标人群管理覆盖率分别达到60.77%、79.07%;二是组织开展了高血压、糖尿病等在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通过体质辨识和健康管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为高血压患者19656人、糖尿病患者3202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三是重视中医药知识文化传播教育,推动中医药知识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让中医药文化更加贴近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使中医药文化代代相传,宣传中医药改革所取得的发展成绩、中医“治未病”理念和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知识。
10.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一是引起各级医疗机构的重视,及时在诊疗中发现病人;二是实施了肺结核免费药物治疗政策;三是建立了专门的肺结核个人档案,实施乡村医务人员定期随访服务。
二、龙陵县健康扶贫政策(特惠性)
(一)全县的健康扶贫围绕《龙陵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实施方案》来落实各项政策。
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四重保障”,实现“九个确保”,做到“三看一少一防”。
1四重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
三看指的是: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
一少:尽量少生病
一防: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九个确保:
①确保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②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
③确保34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
④确保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
⑤确保9类15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⑥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⑦确保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
⑧确保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9426元;
⑨确保贫困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标准化村卫生室的标准为:业务用房面积达60平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四室分离,每千服务人口配备乡村医生1名。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明白清楚的政策
1.参加医疗保险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大保保险的个人缴费由财政补助。
2.医疗费用报销倾斜政策
全县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享有以下倾斜政策:
(1)普通门诊报销: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315元。
(2)慢病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美沙酮维持治疗、帕金森氏病、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16个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1575元。
(3)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等18个病种,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报销比例为90%。
(4)住院报销倾斜政策:县内住院不收取住院押金;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95%;县人民医院报销比例80%;县中医医院85%;对符合规范转诊转院,到县域外住院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3.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即4001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0%;3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5%;50001元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8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5%,年度大病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4.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取消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0万元。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达到90%。
5.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9426元的部分,由政府兜底保障资金给予补偿。
6.什么是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7.“一站式”如何结算?
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即时结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8.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如何实施专项集中救治?
2017年纳入救治的病种有9类15种,分别是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2018年10份省级下发文件将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纳入救治范围,救治医院主要集中在县级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我县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共有12名副主任以上医师组成大病专项救治临床诊疗专家组,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提供诊疗技术支持及服务。县人民医院不具备能力的按转诊程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县人民医院对救治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管理。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 医生签约服务率全覆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交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个人缴费的12元,由财政承担。
服务内容:1、为建档立卡户普通人群提供一年1次体检。2、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评估和血压、血糖检测、辅助检查、健康指导和分类管理。3、转诊和预约服务、询问病情、日常电话咨询等服务。 家庭医生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为签约居民提供服务,上门或巡诊服务只针对外出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签约人群
龙陵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要点解读
一、提高认识
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硬骨头”,是检验脱贫攻坚成效的“关键一批”。通过“五个一批”,达到“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签了责任书,立了军令状。县委、县政府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为全县的首要政治任务和“转变作风、服务基层、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和重要载体,建立了“县级领导挂钩,责任单位包保,乡镇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举全县之力,动员全县上下全力以赴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走偏、不走样,如期完成搬迁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明确“一个目标”
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十三五”期间,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目标是:全面完成纳入国家规划的13630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同步搬迁人口3309人,共计16939人的搬迁任务。
(二)把握“两个关键”
一是“精准”。在易地扶贫搬迁的全过程和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牢牢把握精准,做到搬迁对象识别精准、执行政策精准、扶持措施精准、脱贫销号精准,做到因人、因户、因村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工作目标。二是“群众工作”。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克服“故土难离”思想,搬出大山需要做通群众工作;搬迁建房、建设新家园需要动员群众力所能及出力出钱;搬迁后引导群众扶智立志,培训新技能培育新产业需要群众的全面参与。要把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实事求是、尊重群众、做好群众工作。
(三)解决好“三大问题”
一是解决好“搬什么人”的问题。搬迁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整村整寨搬迁的同步搬迁人口,要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6类区域,并按程序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到人。二是解决好“搬迁时限”的问题。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要在2018年底全部完成,其中2016年任务要在2017年春节前全部搬迁入住;2017年任务要在2018年3月底前全部竣工验收,6月底前全部入住;2018年任务要在10月底全部竣工验收,2018年底全部入住。因部分安置点的部分农户仍未在以上时限内搬迁入住,目前的最终要求是2016、2017年度搬迁任务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搬迁入住;2018年度搬迁任务务必于今年年底前搬迁入住。三是解决好“用什么标准搬”的问题。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人补助标准、建房面积标准、合理选址标准、质量安全标准等。
(四)守住“四条底线”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就是要不忘“易地、扶贫、搬迁”的初心,牢牢守住四条线。一是守住搬迁对象精准的“界线”。易地扶贫搬迁必须主要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强搬迁对象审查,让真正符合政策的贫困群众搬迁。二是守住住房面积的“标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这是“硬杠杠”。三是守住搬迁不举债的“底线”。加强标准控制,避免搬迁贫困人口因自筹资金过多致贫。四是守住项目规范管理的“红线”。加强阳光化管理,切实把“安全锁”和“防盗门”装好装紧,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效率。
三、政策要点
应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把握好政策要求,扣紧政策链条。
(一)第一个环节:人(精准识别)
1.识别贫困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首先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是由扶贫部门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和规定程序识别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二是由扶贫部门根据我省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的部署和要求,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识别认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并在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搬迁对象作相应“标识”;三是我省各地易地扶贫搬迁规模按照2017年1月27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云贫开发〔2017〕1号)65万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分县核定规模确定。
2.符合6类区域。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6类地区: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地方病高发地区、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
3.“四个不纳入”。工矿塌陷区不纳入搬迁范围、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抵边自然村不纳入迁出范围、传统村落不纳入搬迁范围。
4.“三个优先”。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高于自然村,优先支持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搬迁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签订“三个协议”。乡镇与搬迁建档立卡户签订搬迁协议、拆旧复垦协议、脱贫就业协议。
6.统筹考虑同步搬迁人口。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还有部分生活在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需要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不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和政策。
(2)第二个环节:房(控制面积)
1.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这是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面积硬性要求,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在规划设计时,可以在保基本的前提下,为搬迁对象今后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预留空间。
2.严格把握整改的时间界限。2017年2月28日前,已经“建成”、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坚决实施整改。2月28日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规定,不能“打擦边球”、“搞变通”,在建和新建住房再有超标的,要严肃追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3.适当控制同步搬迁建房标准。同步搬迁户是指整村搬迁需要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实施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乡(镇)依据自身财力状况合理制定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标准,但不能与建档立卡搬迁户差距过大。
4.建设方式坚持统规统建为主。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集中安置点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实行统规统建,同步搬迁人口、分散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可根据农户意愿,因地制宜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等。
5.住房和配套设施同步推进。集中安置点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安置住房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搬迁群众按期入住。
6.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或州(市)人民政府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逐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奠定基础。
7.用好产权共有整改方式。建房面积超标整改措施要细化落实到每个搬迁户,做到真改实改。如,以县级平台公司共有产权消化超标面积,要结合补助标准提高和贫困户债务消化进行系统整改,完善产权协议等法律文书。签好两个协议,一是搬迁户与平台公司签订产权共享协议,将超标面积划转平台公司,有条件的搬迁户经营性资产由平台公司共有产权后统一经营,增加搬迁户收入;二是平台公司与搬迁户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超标面积可免费交由搬迁户使用,农户稳定脱贫后可按成本价购买,拥有全部产权。
(三)第三个环节:钱(补助资金)
1.建房补助资金。建档立卡搬迁人口项目资金每人补助5.775万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0.8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0.975万元、专项建设基金0.5万元、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3.5万元构成,其中,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旧房拆除人均奖励0.6万元,公共和基础设施人均补助3.175万元。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奖补2.6万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0.8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0.975万元(含拆旧复垦后奖励0.6万元)、专项建设基金0.5万元、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0.325万元构成。同步搬迁户建房每户补助1.5万元,资金由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015万元、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0.485万元构成,同时同步搬迁户每户可向农发行申请6万元的贷款。
2.严格把握整改时间界限。2017年2月28日前,结合建房补助标准提高,超标面积整改和债务消化,把补助方式调整为按人补助。2月28目以后,严格执行按人补助的方式和标准。
3.严格控制自筹资金规模。严禁建档立卡搬迁户向商业银行贷款建房,每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要通过严控建房面积和建房成本,避免贫困户因搬迁而新增债务。
4.妥善整改消化调出搬迁范围的建房资金。2017年2月28目前,已经实施但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且已享受补助和贷款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的原则,由省、州(市)、县(市、区)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稳妥调整消化。
(4)第四个环节:地(合理选址)
1.安全搬迁是首要前提。安置点选址必须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由有资质的部门或单位出具评估报告。集中安置规模超过200户或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在选址时应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2.以集中安置为主。做到“三符合”,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四避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洪涝灾害威胁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五靠近”,靠近县城、重点乡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中心村;“五种方式”,集中安置方式包括行政村内就近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其他安置等5种方式,搬迁的同时推动城镇化进程。
3.规范分散安置。分散安置包括插花安置、其他安置2种方式,选择城镇或具有一定人口聚集规模、公共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中心村进行安置。其中选择城镇安置的,要确保对象精准、防止搬富不搬穷,确保一户至少一人就业、保障长远生计,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或新增负债,防止因举债而难以脱贫。
4.杜绝原址拆建和同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6类区域有一个本质特征,就是难以通过就地扶持实现脱贫,或者就地扶持脱贫的成本较高,需要从原迁出地迁出并妥善进行安置,改变其生存、脱贫、发展的空间,这是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的本质区别。因此,原址拆除重建、村落内部换宅基地等所谓的“搬迁”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防止违背“易地”初心,搬迁只是为了“建新房”,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得不到明显改善,从“屎窝”挪到“尿窝”。
(5)第五个环节:富(产业扶持)
1.产业发展脱贫。编制集中安置点产业规划和就业计划,将产业项目、就业计划精准落实到户到人。通过“龙头企业+贫困搬迁农户”模式、贫困搬迁农户入股发展集体经济、建立专业合作社等模式,拓宽搬迁户收入来源,帮助搬迁户增加收入。
2.就业创业脱贫。因村因户因人做好就业安排,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劳务输出,拓宽就业渠道,确保搬迁户“有事做”。整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资源,加大转移就业培训力度,确保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掌握1—2项就业技能,对培训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做好劳务输出服务工作,通过定向选派、劳务合作等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入口外出转移就业。
3.资产收益扶贫。积极探索“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资产变股权、搬迁对象变股民”的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对投入安置区的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搬迁贫困人口参与分红。鼓励和引导贫困农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支持安置地发展物业经济,探索建立物业合作社,将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物业产权量化到户到人,增加财产性收入。
4.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纳入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健康扶贫、教育扶贫、社会保障等精准脱贫工程,与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四、需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资金管理
1.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国家统一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等资金,只能用于6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
2.严格资金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
(二)安置点建设管理要落实“五制”要求,做到“三个严格”,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未经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搬迁入住。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精准对象
(二)严格资金管理
(三)加快工程扫尾
(四)加大旧房拆除力度,及时启动复垦复绿
(五)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六)规范档案管理
(七)持续抓好产业发展和就业
(八)围绕考核“指挥棒”,确保通过验收
龙陵县农村危房改造及人居环境提升政策解读
一、农村危房改造方面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和纳入原则
纳入上级补助的四类对象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1.纳入上级补助的4类对象补助标准及纳入原则
补助标准。群众自建:C级修缮加固改造17000元/户(不得重建)、D级修缮加固改造20000元/户,(验收合格后给予修缮加固对象2000元/户的奖励);D级拆除重建26000元/户。政府兜底:按C级修缮加固改造21000元/户、D级修缮加固改造25000元/户、D级拆除重建30000元/户打包下达,由乡镇按群众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纳入原则执行五不纳入。即:有安全稳固住房(含异地)的;有车的(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除外);有注册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的;家庭成员有公职人员的;以前曾经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不得纳入。
四类对象拆除重建(新建)房屋面积控制。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2.无法纳入上级补助的4类对象和新识别的4类对象补助标准及纳入原则
补助标准。修缮加固改造12000元/户,拆除重建或新建20000元/户,不分C、D级修缮,不受面积控制,无奖励。
纳入原则执行两不纳入。即:有安全稳固住房(含异地)和2016年、2017年已享受农危改补助的对象不得纳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享受2016、2017年危房改造项目补助建房未达标入住的,由各乡镇结合资金管理与拨付,把项目实施完成直至人员入住。
3.非四类对象补助标准及纳入原则
补助标准。修缮加固改造10000元/户,拆除重建或新建15000元/户,不分C、D级修缮,不受面积控制,无奖励。
纳入原则执行五不纳入。即:有安全稳固住房(含异地)的;有车的(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除外);有注册营业执照且实体经营的;家庭成员有公职人员的;以前曾经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不得纳入。
4.其他年份补助标准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C级修缮加固改造11000元/户、D级修缮加固改造15000元/户、D级拆除重建31500元/户,整合传统村落的35户按1100元/户(仅龙山镇涉及)。
2016年退贫保障对象户按修缮加固10000元/户,建档立卡户拆除重建20000元/户,一般户15000元/户;整合到易地扶贫搬迁的600户随迁户按10150元/户补助;2016年改造及2017年提前实施对象户按拆除重建13500元/户,修缮加固9000元/户补助。
2017年补助标准为C级修缮加固改造17000元/户、D级修缮加固改造20000元/户、D级拆除重建24000元/户、兜底帮建预核算35000元/户,验收合格后除兜底帮建外另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
(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要求
1.新建木结构及二层钢架房。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且室内地坪已硬化,主体有钢架或木材质的支撑体系,屋面有瓦(石棉瓦不得使用)或混凝土等材料覆盖,墙体已砌筑完好,室内有层板及以上材料的隔断和围护,卧室及走廊有安装的顶板或有层板、扣板、宝丽板等做的顶棚,设有楼梯上下的二层应安装楼梯扶手及护栏,屋内电线规范布设。
2.新建一层钢架房。一是屋架除设屋面粱可靠连接外,人字架下弦仍需根据进深设置相应数量的横向梁(圈心)连接;二是各接点焊缝包满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三是墙体采用空心砖砌体的需内外双面粉刷。
3.修缮加固改造内容及改造质量标准。
修缮加固改造内容。一是损坏屋面拾漏或是更换瓦片(禁止使用石棉瓦),腐朽糟烂的椽子、状元板要进行更换;二是主屋架明显倾斜超过规范要求的需进行校正,腐朽糟烂的构件需进行更换;三是松的榫卯需进行斜撑、马簧钉、铁片等构件加固;四是柱脚高度超过30CM的需进行铁片上下连接或套箍上下连接;五是陈旧破损的电线需进行更换;六是陈旧破损的电线需进行更换。七是正面三面板壁、元柱和状元板需进行打磨上漆;八是正面楼板与卦方之间的夹层用层板、扶手栏杆或鸡挂签等形式进行封堵并上漆;九是墙体明显倾斜的需进行拆除重砌,局部破损失或开裂的需进行草泥或砂浆进行修复处理;十是院内、室内地坪需进行硬化;十一是正面的三面围护和内隔断禁止使用篱笆墙隔断,最低标准为层板。
修缮加固改造质量标准:一是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院内,室内地坪已硬化;二是对危房鉴定隐患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强或更换,房屋主体有钢架或木材质的支撑体系,构建齐全,链接牢固、无明显倾斜;三是屋面有瓦(石棉瓦不得使用)或混凝土等材料覆盖,无明显变形或漏雨情况;四是三面墙体已砌筑完好,且无明显开裂、倾斜;五是室内有层板及以上材料做成的隔断和围护,卧室及走廊有安装的顶板或有层板、扣板、宝丽板等做为顶棚。走廊头二层有护栏,原有隔断、围护、裸露的柱子、檐口重新打磨上漆重点防护,屋内电线规范布设,改造房屋的整体质量和外在感观都得到整体提升。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
(一)农村串户道路,庭院及户内硬化
1.农村串户道路不纳入类型及实施标准、以奖代补标准
a.不纳入实施串户道路的四种类型。一是自然村内现有道路为弹石路、石板路的;二是已有其他项目支持的;三是计划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四是居住分散暂不具备条件实施的。
b.实施标准及以奖代补标准
实施标准:串户路主干道路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5公分,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5,宽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4米;主干道至农户的入户通道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0公分,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硬化宽度不得超出3米。
以奖代补标准:串户路主干道路每平方政府给予补助60元水泥、沙子、碎石费用;入户路至农户入户通道每平方米政府给予补助20元水泥材料费。
注意事项:为确保农村污水顺利排放并得到有效处理,在实施串户道路硬化过程中要做好污水排放规划,预留50公分污水埋设位置,交岔路口埋设好30-50公分排水管道。并在合适位置建设规模适当的氧化塘,设置临时生活垃圾收集点。
2.庭院及户内硬化不纳入类型及实施标准、以奖代补标准
不纳入实施庭院及户内硬化的九种类型。一是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二是家庭成员任“村两委”和“村监委”干部的;三是拥有价格超过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四是在其他地方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五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且实体经营的;六是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是已享受过易地搬迁或是计划纳入易地搬迁的;八是已享受2017年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的;九是庭院及户内已用石板铺筑的。
庭院及户内硬化实施标准及以奖代补标准
实施标准:农村庭院及户内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0公分,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庭院面积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确定,硬化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按实际补助,大于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补助。户内硬化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奖代补标准:农村庭院及户内硬化每平方米补助20元水泥材料费。
(二)B级住房及附属用房质量提升
1.B级基本住房质量提升
①地基及墙体。地基基础处理方式:通畅房屋周边排水沟渠;基础有轻微不均匀沉降时,加固上部结构为主,不均匀沉降相对较明显是就需要采用混凝土加固地基开裂部分。墙体处理方式:补齐不完整墙体,砖墙可以采用局部抹灰或是压力灌浆进行修复,并对外墙进行勾缝,内墙进行粉白;土基墙裂缝较宽的可以采用草泥进行填塞,裂缝较小可以采用灌缝处理,无法修复的应对损坏部分进行重砌;土基墙外墙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住户较多为土基墙可以不用抹白外墙,如住户多为砖墙的需要对外墙进行抹白。
②对传统土瓦屋面要进行拾漏处理,达到整齐、规范的效果;居住用房不得使用石棉瓦。
③全面消除篱笆隔断、围栏。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条件的主房。厨房仍为篱笆隔断或围栏的要拆除更换,主房要采用层板以上材料进行隔断和围护。厨房墙体尚不完整的要及时补齐缺失部分,篱笆围栏要及时更换。
④防腐防虫。针对建盖年限长、老旧、矮小的安全住房要进行统一打扫,对房屋正面进行打磨上漆,规范电线排放,做好防腐、防虫工作。
2.附属用房(生产用房)
目标要求:有条件的实现人畜分离,厨卫入户。房屋要达到整体端正、稳固,主体及墙体无倾斜、糟烂、坍塌。
一是墙体不完善的要及时补齐缺失部分;二是墙体有局部隐患的要及时修复;三是主体构架倾斜的要及时进行矫正并更换破损构件;四是墙体有裂缝,采用抹灰或是灌浆处理。无法修复的要对损坏部件拆除重砌;五是土基墙裂缝较宽时宜采用草泥填塞,裂缝较小时可采用灌缝处理,不具备修缮的,必须拆除重建;六是采用篱笆围护的要做到规范整齐。
(三)家庭、村庄环境整治
1.家庭卫生整治。
重点对庭院、厨房、厕所、卧室进行整治,达到院内无积水、无杂草、无乱堆乱放乱挂衣物杂物、无蜘蛛网、无家畜散养、无垃圾乱丢、无污水乱排、无乱贴乱画,生活生产用具规范整齐摆放,家庭线路规范布局。
2.村庄卫生整治:道路沿线严禁堆放柴草、杂物,随意倾倒垃圾;各户污水口与道路交接处要用pc管等材料规范,不得随意泼洒排放、造成污水横流。
3.垃圾收运处理:加强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理,有条件的进行焚烧,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集中堆放或填埋处理。
龙陵县兜底保障政策解读
一、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职责
民政部门职责:一是负责推进“两线合一”;二是负责落实贫困人口政策兜底保障措施;三是负责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四是负责对低保人口实行整户识别、整户施保;五是负责核查贫困对象享受低保等信息;六是负责脱贫退出人口所涉相关考核指标信息的核查、核实。
(一)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衔接
一是“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合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800元每人每年,扶贫标准3500元。二是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二)医疗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对已脱贫人口补助40%,对未脱贫人口补助60%。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边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
(2)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
2.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1)门诊救助标准: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给予全额补助;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费救助不设起补线,单次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予以补助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00元。
(2)住院救助标准: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不含自费医疗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按40%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①尿毒症和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办法。按照《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3〕22号)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的比例进行报销后,其余1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予以70%救助,其余3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0元。②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20种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余3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予以30%救助,其余7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0元。
(三)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
我县临时救助对象
1.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及其家庭。
3.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 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指:60周岁以上生活困难的、患各种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难的、残疾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6. 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
(一)严格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一是坚持“按户施保”基本要求,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低保;二是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农村低保对象要结合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于拥有私家轿车或营运汽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用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
“十类情况”不应纳入: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对支出性贫困,要综合评估家庭收入情况,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落实“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要与上面十项相符合,如果与上述十条不相符,就不能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二)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程序。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审核,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二是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三是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必须100%入户调查。
(三)严格实行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级民政部门人员参加评议。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要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四)严格实行逢进必核
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授权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核。
(五)严格实行备案审查
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社救〔2017〕21号)加强内部监管,对有亲属享受低保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实行双备案管理,特别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上备一级管理,防止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在编在岗民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区域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及备案。
(六)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农村低保申请的审核结果及县级民政部门拟审批情况,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
(七)严格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农村低保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审批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定期开展复核工作,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
(八)保障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调整双向畅通
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民政、扶贫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两项条件的要“双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九)正确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
要按照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深入研究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贫困发生率、贫困程度等因素,维持农村低保覆盖面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覆盖面过高的要科学调整使之逐步趋于合理,覆盖面过低的通过调整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不得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视同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视同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重合率,人为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对象重合率。
(十)“脱贫不脱保”“救助渐退”做好稳定脱贫
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3—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
(十一)我县低保分类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通过三条途径,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我县低保分类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 类),A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二是将因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 类),B类补助标为每人每月240元;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 类),C类补助标为每人每月180元。
四、进一步加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认定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1.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因患重病卧床不起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人群。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另外,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申请人拥有各种类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2.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申请人拥有非居住用房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
1.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公民,应当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周岁以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或因患重病长期卧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龙陵县脱贫攻坚基本知识解读
一、龙陵县贫困基本情况
龙陵于1986年被确定为国家级贫困县,2002年被确定为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3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共识别出33个贫困村、13760户4988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至2017年累计脱贫退出19个贫困村、8760户36940人,经过动态调整,新增贫困人口14018人,调增贫困村47个。目前全县共有80个贫困村(其中深度贫困村21个)、贫困人口总数达15736户63901人,其中:未脱贫出列贫困村61个、贫困人口6976户26961人,贫困发生率由2013年的20.7%降为10.51%。2018年,龙陵脱贫摘帽,脱贫出列56个村、脱贫退出5826户24465人,贫困发生率控制在1.5%左右。
二、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1.一个目标:2018年实现脱贫、摘帽,2020年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1+N”文件:县委出台了一个意见(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和N个文件(挂包帮转走访方案、贫困乡村户退出方案、脱贫增收方案、动态化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意见、精准扶贫到户方案、发挥第一书记作用推动贫困地区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员管理办法和召回办法等)
3.两不愁三保障(贫困人口退出基本标准):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4.两线合一: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贫困户识别纳入标准线。
5.三评四定(贫困人员认定程序):内部评议、党员评议、村民评议,村委会初定、村民代表议定、乡镇审定、县确定。
6.三率一度:错退率、漏评率、综合贫困发生率和群众认可度。
7.四到县:是指扶贫项目的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
8.五查五看(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查看收入、查看住房、查看财产、查看家庭成员结构、查看生产生活条件。
9.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10.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驻村帮扶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11.六个到村到户:产业扶持、安居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素质提升、金融服务。
12.“九大员”职责:工作队员履行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生态建设组织员、消防安全检查员、交通安全义务协管员“九大员”职责。
13.十不纳入: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14.“十不准”: 工作队员不准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自使用乡镇和企业的车辆;不准提无理要求为难基层组织;不准独断专横,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不准贪睡图玩,影响工作队声誉;不准闹无原则的纠纷,损害同志感情;不准擅离职守影响工作;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各种形象的活动。
15.十项重点工程:县级实施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力保障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特色产业增收工程,乡村旅游扶贫工程,教育扶贫工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程,文化建设工程,贫困村信息化工程。
16.云南省脱贫措施户户清行动“六清行动”:贫困对象家底清、致贫原因清、帮扶措施清、投入产出清、帮扶责任清、脱贫时序清。
(二)贫困人口纳入、退出
1. 贫困人口识别标准、方法、程序
(1)识别标准。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综合考虑“两不愁、三保障”进行综合评判,结合有无主要产业和稳定收入情况综合判定。
(2)识别方法。按照“五查五看”和“三评四定”方式识别,“五查五看”即:①查收入,看家庭收入来源的结构稳定性,把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补贴性收入等搞清楚;②查住房,看住房的安全稳固性,把住房的面积、结构、安全情况等搞清楚;③查财产,看贫富程度,把农户经营设施、经营实体、外购房产等搞清楚;④查家庭成员结构,看能力和负担,把劳动力从业状况、赡养人口、读书人口等搞清楚;⑤查生产生活条件,看基本生产生活状况,把地力耕畜情况、种植结构、主要日常生活资料等搞清楚。“三评四定”即:村小组内部评议、党小组党员评议、村民评议,村委会初定、村民代表议定、乡镇审定、县确定。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和流程进行整户识别。
(3)主要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召开户主会、开展村小组民主和党员评议、小组内公示、上报相关行业部门比对数据、行政村召开民主和党员评议、乡、村两级同时公示、县级公告。即“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2. 贫困人口脱贫退出指标
(1)实现“两不愁”
①贫困户人均纯收入。2018年按3500元计算,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按当年国家公布的现价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国家考核不再算收入,改为核收入,通过查看“帮扶手册”“明白卡”等核查农户的收入来源,重点是查看产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务工收入稳定性。)
②有必需的口粮、四季衣服。通自来水或饮水安全有保障,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
(2)有安全稳固住房保障
①无住C、D级危房情况(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入住为准)。
②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符合标准,建房自筹资金控制在1万元以内,无建房举债。(住房安全稳固,遮风避雨,经住建部门鉴定,达到A、B类住房标准,并出具鉴定(评定)报告。)
(3)适龄青少年就学得到保障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无失学辍学; 初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高中或职业院校教育; 高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大学或职业院校教育。
(4)基本医疗有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
(5)社会养老有保障
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100%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6)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
完善帮扶政策和到户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压实帮扶责任人,项目帮扶真实具体,产业就业等各项帮扶政策、资金、项目精准到户到人。
3. 贫困人口退出程序
入户调查、村“两委”商议、村评议公示、乡(镇)核查公告、县审定销号、系统标识脱贫。(填写贫困户脱贫退出双认定表逐级签审核意见)
(三)贫困村退出指标
(1)贫困发生率。当年出列的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2)道路硬化到村。贫困村到乡(镇)、县城通硬化道路,且危险路段有防护措施。
(3)贫困村通电。贫困村通10千伏以上动力电。
(4)贫困村通广播电视信号。贫困村广播电视信号覆盖率达到99%。。
(5)贫困村通网络宽带。网络宽带信号覆盖到行政村、学校和卫生室。
(6)农村饮水有保障。通自来水或饮水水源有保障,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
(7)卫生室建设。以县为单位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建有标准化农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 名乡村医生执业。
(8)公共活动场所。有公共活动场所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村行政村有活动场所。
(9)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且能够享受到国家、省规定的各类教育资助政策。
(10)集体经济收入。贫困村出列2018年集体经济收入达2万元以上,2020年达5万元以上。
(四)贫困县摘帽指标
(详见下表)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贫困发生率 | 贫困县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漏评率低于2%,错退率低于2%,原则上群众认可度高于90%。 |
2 |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贫困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 |
3 | 贫困村退出 | 贫困县退出当年,贫困村退出比例达到90%以上。 |
4 | 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精准到户 | 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带动、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劳务输出、金融扶持和生态扶持等项目、资金至少有一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扶持, 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100%覆盖。 |
5 | 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通过国家督导评估 | 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标准,并通过国家督导评估。 |
三、重要指标计算方法
全县综合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剩余未脱贫人口数+全县漏评人口数+全县错退人口数)/2014年末全县农业户籍人口数×100%。其中:全县漏评人口数=(抽样漏评人口/抽样非建档立卡农户人数)×全县非建档立卡农户总人数,也就是抽样漏评率×全县非建档立卡农户总人数。全县错退人口数=(抽样错退人口/抽样当年脱贫人口数)×全县当年脱贫人口总人数,也就是抽样错退率×全县当年脱贫人口总人数。
四、迎检评估“四个明白”
(一)明白评估的内容。贫困县退出国家评估主要评估指标体系仍然是“三率一度”,即:综合贫困发生率和群众认可度、错退率、漏评率。一是错退率。按照脱贫退出标准错退率必须小于2%,二是漏评率。按照退出标准漏评率必须小于2%。三是综合贫困发生率。这个是综合性的关键指标,按照退出标准综合贫困发生率必须小于3%,因为受错退户、漏评户的数值影响,综合贫困发生率数据计算的是概率值,会无限放大。四是群众认可度。指认可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重,按照退出要求群众认可度必须大于90%。认可度主要取决于群众能感受到的“两感”,即:帮扶的存在感和实惠的获得感。
(二)明白评估的对象。第三方到村评估调查,实际上主要是考评两个对象:一是考农户。直接入户调查,并评判所到农户的“两不愁三保障”是否系统、稳定地达标。其中已脱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四类对象”是我们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农户中要突出两大重点:一个是老、弱、病、残、学;另一个是痴、聋、憨、哑、傻,如果是多重因素叠加、既是低保又是危房户的更是关注的重中之重对象,要高度关注学、病负债及政策性建设保障房刚性负债的问题,当然关于一般户负债特别是大房子、小汽车等消费性、享受型负债的问题不在范围,但四类对象我们一定要核算其看病、就学的支出,再考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以及其家庭收入来源是否稳定。二是考干部。主要看我们对村情、民情、贫情、户情、人情的掌握情况,以及我们帮扶工作是否精准,帮扶成效是否明显。干部中也要突出“四类对象”:即乡镇包村领导、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还有驻村工作队长或第一书记,一定要确保两个“得”,一要“说得出来”,第三方所问到的都要说得出来、说得清楚、说的到位;二要“拿得出来”,针对第三方所开展的评估调查,必须拿得出“实物”;针对调查过程中存在的疑似问题,必须拿得出“实证”进行举证说明。总之要做到“两自”,既能“自圆其说”,更要能“自证清白”。
(三)明白评估的特点。根据祥云县交流的经验,他们面临了“两无”形式和“两化”方式的考核,也是最严峻、最严格的考核。一是无纸化评估。第三方会采取一台平板电脑加一个客户端软件(app)的方式进行,同时将视频、图像、文字材料实时传输到驻村的核查组及时核查举证,快速完成评判,并可实时传递到评估团队后台和相关领导同志。二是无对象评估。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户在人不在”,另一种是“房在人不在”,面对这种情况,第三方通过访问四邻、检举访问、现场拍照、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和评判,只要户口还在村里都要管,所以我们不能以为人不在、就不消接受调查,国家通过几年的经验积累已经制定了一整套科学、严密的调查方式,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对策。
2018年以后的摘帽县可能会接受无向导评估。因为前期已经完成建档立卡户地理位置信息采集工作,很可能会直接不需要“领路人”,通过手机导航入户调查。
第三方会采取“两化”:一种是信息系统联网的分析化,另一种是异常数据提前锁定化。来确定重点调查的区域和农户,然后“带着问题来,奔着问题去”,具有科学性,并且会随机变化。
评估的其它内容:包括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重点关注精准脱贫的具体路径、脱贫质量与稳健性。
抽样原则:1.点面兼顾,关注死角。随机抽样与判断抽样相结合,以随机抽样奠定统计推论的基础,以判断抽样减少专项评估检查存在的系统性偏差,体现从严评估考核精神。判断抽样时,重点关注贫困县退出的薄弱环节和工作的盲区、死角。原则上,50%抽查村、抽查户安排在条件比较差、基础较为薄弱的偏远地区抽选,50%在县内随机抽样。2.聚焦短板,分层抽样。按行政村、村民小组、农户进行分层抽样,综合考虑交通区位条件、地形地貌、贫困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抽取样本。3.统分结合,契合实际。由专家组依托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按照拟调查贫困村数量150%—200%的比例抽取贫困村,确定拟调查的贫困村范围,并统筹制定村民小组、农户及非贫困村抽样程序方法。各评估检查团到达现场后,研判实际情况,分级分类抽选拟调查的贫困村、非贫困村、村民小组、农户。最终抽样结果报专家组审核认可后再付诸实施。
村组抽样:1.边边角角贫困村抽样。抽取18个边边角角贫困村。2.非边边角角贫困村抽样。抽取18个非边边角角贫困村。
确定抽样:1.抽选确定8-12个边边角角贫困村、8-12个非边边角角贫困村作为拟调查村。具体数量根据脱贫户和非建档立卡户调查数量要求及候选村庄规模确定,以保证能够找到足够数量的农户进行调查为依据。2.研究确定5-8个拟调查的非贫困村名单,将贫困发生率存在异常的村庄作为抽选非贫困村的重点对象,例如高贫困发生率旁边多种经济社会条件类似、但贫困发生率异常低的非贫困村,低保户比例高于一般水平、但贫困发生率异常低的村庄,等等。优先挑选该行政村中地理位置偏僻、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贫困发生率高的村民小组,或者有其他理由预判存在较多错退(漏评)户的村民小组。
各实地评估检查分队在每天晚上10点以后将次日拟调查的行政村名单告知申请退出县的联络人。
问题核查组主要承担入户调查组确定的疑似错退(漏评)户的深入核查工作。座谈访谈组主要组织开展乡乡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或一对一访谈。
(四)明白时间节点。一是评估的时间。11月下旬县级自检自评后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12月中下旬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地检查,并在市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明年1月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扶贫成效考核,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在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明年4月份以前完成省级贫困县退出考核并申请国家检查;明年6月份以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省为单位抽查20%的退出县,并完成评估检查。祥云的经验是两次:年末的第三方成效评估,次年的第三方摘帽验收。二是评估的年度。祥云县申请的是2017年脱贫摘帽,所以第三方评估调查的范围是2017年度的数据和工作。龙陵县是2018年,对应相应调查的就是2018年的数据和工作,这一点我们必须清楚。三是动态的节点。2018年动态管理的截止时间是11月5日,运用好动态管理这个时间节点(2018年度相关数据锁定时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