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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300-6-17_F/2017-1227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公开目录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 发布日期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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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扶贫
龙陵县石斛产业扶持政策

(1)扶持依据:《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 年石斛产业发展指导性意见》(龙政发〔2017〕69 号)。

(2)扶持标准:一是新植扶持。对当年新增野生(天然林种植、移活树种植)种植石斛连片面积达到 5 亩以上且每亩种植 8000 株以上的,经检查验收合格每亩补助 1000 元;二是野生种植县级示范园扶持。对确定的县级示范园,经检查验收达到标准的给予 10 万元资金补助,重点支持示范园用于水、电、路、管护用房建设及生态种植技术试验示范,示范园扶持与野生新植扶持不得重复补助。对县级确定的生态石斛示范村,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用于石斛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氛围营造等;三是企业发展扶持。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以紫皮石斛为主要原料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对申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鼎力支持;对县内经营电子商务销售石斛产品且销售额达100万元—3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达 300 万元—500 万元的给予 4 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的资金鼓励;对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给予免费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四是石斛专业合作社的扶持。积极帮助经营管理较好的石斛专业合作社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按照上级的补助政策兑现;对具有固定枫斗加工场所、有相对固定加工人员,并且示范带动作用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枫斗标准化加工点项目扶持;对县内经营电子商务销售石斛产品且销售额达 100 万元—300 万元的专业合作社给予 2 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达 300 万元—500万元的给予 4 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万元的资金鼓励;对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合作社给予免费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五是市场拓展的扶持。鼓励县内企业、合作社、协会副会长单位、种植户到省外开设专门销售龙陵紫皮石斛产品的店铺,对年销售鲜条数量在 50 吨或干品 10 吨以上的,凭县林业局调运手续及销售记录给予铺面租金补助 5 万元;对年销售鲜条数量 在100 吨或干品 20 吨以上的,凭县林业局调运手续及销售记录给予铺面租金补助 10 万元;对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合作社、个人给予免费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3)县级扶持政策,一年只管一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