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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4112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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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4〕126号)

当事人:龙陵县象达万华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GFRP1F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象达街

经营者:吕吹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9月27日本局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投诉举报人的举报,其称在龙陵县象达万华超市选购卫生产品时发现苏菲牌(口袋魔法,森林方舟)卫生巾产品包装袋上原生产日期喷码疑似被人为抹除并重新喷码新的生产日期进行销售。2024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店名为“龙陵县象达万华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店名为“龙陵县象达万华超市”的销售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为实际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超市内开放式自选售卖货架摆放着疑似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1种18包。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1种18包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并告知了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4年11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4年9月28日,当事人超市内开放式自选售卖货架上摆放的下列1种日用卫生巾: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0110D1143,(代码D)实际生产企业(被委托方)名称:尤妮佳生活用品(天津)有限公司,产品规格:24cm/片,净含量:9片,保质期:3年)销售价格12元/包,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被涂改,货值金额216元。上述日用卫生巾在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被涂改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进行销售,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台账,该批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被涂改的日用卫生巾未销售过,故当事人经营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被涂改的日用卫生巾无违法所得。

同时,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委托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真伪鉴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鉴定书》,该公司2024年11月6日出具的鉴定书标明,当事人经营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属该公司生产的,但产品外包装上原生产批号标注位置处存在擦拭痕迹,现有生产批号的标注方式及标注位置均与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批号不一致,系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对产品外包装进行的改动。当事人经营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被涂改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单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举报人举报情况;

2.2024年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4页共6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超市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的相关事实;

3.2024年10月15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页(龙市监强制〔2024〕8-6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1页(龙市监清〔2024〕8-6号)共3页,证明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的扣押情况;

4.2024年10月15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页、购进单据一份1页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购进情况、经营销售情况、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吕吹委托的代理人徐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证明了委托代理人徐姜的资格情况;

7.鉴定委托书1份6页、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一份9页共15页,证明了生产批号为20240110D1143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经鉴定,产品本身为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但产品外包装上原生产批号标注位置处存在擦拭痕迹,现有生产批号的标注方式及标注位置均与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批号不一致,系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对产品外包装进行的改动。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4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1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的的行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导致不合格产品出现在超市货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销售过该批次产品,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涂改了外包装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苏菲口袋魔法森呼吸”日用卫生巾18包;

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