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100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文号 | 浏览量 | 68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胜斌破酥包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MEAGB3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热泉路
经营者:段胜斌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7月26日,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胜斌破酥包子店经营的窝窝头(共购进5包,购进日期:2024年07月22日,规格:12个/包)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19日,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361ɡ/kɡ,该批次的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CJ2024070536),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9月6日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4年7月22日龙陵县龙山镇胜斌破酥包子店负责人岳润芝从龙陵县龙山镇欣顺水产品冻品经营部购进窝窝头5包(每包12个,共计60个),购进单价12元/包。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岳润芝称上述5包窝窝头除被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取的1公斤(20个)检验样品外,销售了4公斤(40个),销售单价为2元/个,除去成本60元后,共获得利润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委托书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
4.现场抽检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窝窝头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
5.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窝窝头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当事人对于抽检结论认可并放弃复检的事实;
8.进货单据、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无主观故意行为,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不罚告〔2024〕06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