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12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康元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PEX4E72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凯龙小区二期D9-6
负责人:杨绍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12月28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集中督导第4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部分药品未按储存条件进行储存(阴凉储存药品常温存放)、部分药品销售记录不完善、首营企业资料部分不齐全(有过期、无效资料,无随货同行单样表)、处方药销售未查到处方、药品与杂物混合摆放等5个问题。本局2024年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龙陵康元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杨绍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6日成立,于2020年05月28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当事人使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速拓,通过九医云健康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同时当事人应收集归档相应的纸质档案资料,但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药品储存摆放、药品销售记录、首营企业审核资料归档、处方药销售等方面均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杨绍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集中督导记录表一份2页、反馈风险问题清单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3.《讯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2024年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2024年2月5日前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