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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1101-00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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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173号)

当事人:龙陵县镇安镇四海精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FMBK38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镇安街中段

经营者:谢江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镇安镇四海精品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精品店内开放式自选货架上摆放的①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配料:纯天然植物精油,贮藏方法:避免阳光直射,注意事项:切勿饮用,生产许可证:XK16-1082861,卫妆准字:29-XK-1431,执行标准:QB1994-1994,监制:路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保质期:3年,Net:100ml);②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配料:纯天然植物精油,贮藏方法:避免阳光直射,注意事项:切勿饮用,生产许可证:XK16-1082861,卫妆准字:29-XK-1431,执行标准:QB1994-1994,监制:路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保质期:3年,Net:50ml);③天竺葵(保质期:2014年10月18日,生产许可证号:XK16-118-1991,卫妆准字号:(2007)卫妆准字号31-XK-4578,执行标准:KB/E2531-12,地址:广州市白云红星工业区)等3个批次的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3个批次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拍摄现场照片2张。本局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谢江华委托的代理人李秋锦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李秋锦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谢江华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秋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3年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当事人在精品店内开放式自选货架上摆放的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标注的生产许可编号均为:(生产许可证:XK16-1082861,卫妆准字:29-XK-1431),标注的保质期均为3年,根据《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第12号发布)第一点“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第三点“持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的规定,推定该2批次的化妆品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标注的保质期为3年,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已超过使用期限。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保质期:2014年10月18日,规格:10ml)是与其他的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未能有效区分,经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规格:10ml)购进单位、购进数量李秋锦均记不清楚,购进数量和购进单价李秋锦也记不清楚,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销售单价为20元/瓶,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销售单价为29元/瓶,天竺葵(规格:10ml)销售单价为10元/瓶。

违法物品货值金额以扣押的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规格:10ml)实际数量计算,合计为59.00元(20.00元/瓶×1瓶+29.00元/瓶×1瓶+10.00元/瓶×1瓶),因超过使用期限后的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规格:10ml)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谢江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经营者谢江华出具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李秋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委托代理人李秋锦的资格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2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龙市监强制〔2023〕14-7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龙市监清〔2023〕14-7号),证明了超过使用期限的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天竺葵(规格:10ml)的扣押情况;

5.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1瓶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1瓶天竺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6.对当事人经营者谢江华委托的代理人李秋锦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经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减轻罚款的申请。经核查,一是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以及涉案物品扣押工作;二是当事人立即下架相关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三是在后续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谢江华委托的代理人李秋锦自觉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照材料;四是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本局决定予以采纳。

2023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100ml)1瓶、路派纯天然植物精油(Net:50ml)1瓶、天竺葵1瓶;

2.罚款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