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912-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旺和卷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NETKX1Q
许可证编号:JY153052300200256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华路与龙山路交叉口
负责人:张正彩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旺和卷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土”牌野山椒辣猪脆泡猪皮3袋,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9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牌野山椒辣猪脆泡猪皮3袋,外包装标示:净含量:90克,生产日期:2022/09/27,保质期:常温下九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货值金额为3X4元=12元,该批食品过期后未售出过,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3年8月9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2023年8月18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获利情况等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并与现场检查笔录相印证。
2023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土”牌野山椒辣猪脆泡猪皮3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