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602-00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欣辉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Q2P2H2H
住所: 龙陵县龙山镇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山路2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彩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3月24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陵县龙山镇欣辉车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店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测量,并对测量数据及检查过程做了记录。经检查测量该车行现场共有11个型号55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过标准要求:1.型号:TDR2876Z共3辆,鞍座长度为650mm;2.型号:TDR2641Z共1辆,鞍座长度为550mm;3.型号:TDR2883Z共8辆,鞍座长度为590mm;4.型号:TDR2839Z共7辆,鞍座长度为530mm ;5.型号:TDR2739Z共3辆,鞍座长度为540mm;6.型号:TDR2877Z共8辆,鞍座长度为480mm;7.型号:TDR2766Z 共7辆,鞍座长度为480mm;8.型号:TDR2735Z共6辆,鞍座长度为550mm;9.型号:TDT1335Z共6辆,鞍座长度为450mm;10.型号:TDT1267Z共4辆,鞍座长度为450mm;11.型号:TDT1331Z共2辆,鞍座长度为450mm都远远超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国家强制标准要求350mm的限值。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1.型号:TDR2876Z的销售价格是:1900.00元/辆;2.型号:TDR2641Z的销售价格是:2060.00元/辆;3.型号:TDR2883Z的车销售价格是:2060元/辆;4.型号:TDR2839Z的销售价格是:2080元/辆;5.型号:TDR2739Z的销售价格是:2060元/辆;6.型号:TDR2877Z的销售价格是:1900.00元/辆;7.型号:TDR2766Z 的销售价格是:1800.00元/辆; 8.型号:TDR2735Z的销售价格是:1800.00元/辆;9.型号:TDT1335Z的销售价格是:2200元/辆(是批发给了县城内的两家经销商所以没有发票);10.型号:TDT1267Z的销售价格是:2080元/辆;11.型号:TDT1331Z的车销售价格是:1900元/辆。11个型号55辆电动自行车总的货值金额为:108900.00元。该批电动自行车还未进行销售所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交的龙陵县欣辉车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2. 2023年3月24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11页;《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共1页;《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1份共5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3. 2023年3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4. 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两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份共2页;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复印件1份共1页;电动自行车销售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共6张,证明该车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情况。
5. 2023年3月31日,11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1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相关信息。
6. 2023年3月31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共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保存证据的解封情况。
2023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雅迪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雅迪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给予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和车辆本身是可以分离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只是鞍座,车辆本身还有价值,因此本着节约资源减低损耗的原则,不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没收,要求当事人对这批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更换,使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后才可以销售;其次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产品的进货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货值金额108900.00元15%的罚款计163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