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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530-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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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57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小赵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A4JL4D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凯龙城D区25—13号

经营者:赵德超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4月18日,本局收到龙陵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案件线索通报,称“凯龙城小赵烧烤店”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为核实相关情况,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小赵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查看了你烧烤店2023年4月17日晚上的电子监控视频,初步确定你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事实。

你向杨某伦等5名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你向本局提交了电子监控视频截图、进货查验资料及整改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你涉嫌向杨某伦等5名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你的违法事实,2023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3年4月17日10时20分左右,杨某伦(男,现年14岁,龙陵县第二中学学生)、赵某传(男,现年14岁,龙陵县第二中学学生)、双某麾(男,现年15岁,龙陵县第二中学学生)、何某金(男,现年15岁,龙陵县第二中学学生)4人相约来到你烧烤店,休息一会后,何某金邀约的杨某辉(男,现年16岁,无业青年)也来到烧烤店,接着上述5人就点了一些烧烤和1市斤白酒,边吃烧烤边“打牌”喝酒,后来又点了1市斤白酒继续“打牌”喝酒,于当晚11时50分左右离开烧烤店。

另查明,你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烧烤经营的合法市场主体,案发当晚销售给上述5人的白酒是从龙陵县龙霖醇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单价9元/市斤,销售单价20元/市斤,进货时按规定索要了龙陵县龙霖醇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和白酒的《检验检测报告》。上述5人当晚在你烧烤店吃烧烤和喝酒共消费174元,其中喝白酒2市斤消费40元,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

还查明,案发当晚上述5人到你烧烤店吃烧烤和喝酒时均未穿着校服,并向你谎称他们已经不读书了,你虽然感觉上述5人可能是学生,而且还提醒他们不能喝酒,但在他们的要求下,还是向他们提供了白酒。另外,你在案发后已按要求在店内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警示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5月6日你在接受本局询问时提交的龙陵县龙山镇小赵烧烤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你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的市场主体资格。

2.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共1页,龙陵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2023年4月18日对杨某伦等4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共14页。一是证明案件来源;二是证明杨某伦等5人均为未成年人,且其中4人是龙陵县第二中学的在校初中学生。

3.2023年4月24日本局对你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小赵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提取的电子监控视频截图5张共5页,龙陵县龙霖醇酒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白酒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3页。一是证明你系证照齐全的合法市场主体;二是证明你对所销售的白酒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三是证明你向杨某伦等5人销售白酒的过程及相关情况。

4.2023年5月6日本局对你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你提交的整改照片2张共2页。一是证明你向杨某伦等5人销售白酒的相关事实;二是证明你对杨某伦等5人要求提供白酒进行过提醒、劝阻的事实;三是证明你已按要求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你确认,你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57号),告知你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向杨某伦等5名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你3天内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给予你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5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向杨某伦等5名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尚,甚至会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应依法予以处罚。但鉴于案发当晚杨某伦等5人均未穿着校服,并向你谎称他们已经不读书了,你在杨某伦等5人要求提供白酒时还进行了提醒、劝阻,足以证明你没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主观故意;另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主动向本局提供了电子监控视频截图、进货查验资料及整改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问题进行了整改;再有,杨某伦等5人喝酒后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意外情况。综上,你的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办案人员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你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决定对你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你向杨某伦等5名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3天内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4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