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2-061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AWXU3D
经营场所: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
经营者:罗海兵
2022年5月5日,消费者董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本局投诉,称他于2022年5月1日早上到龙陵县家乐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当事人)买了两个“棒棒糖”,商品标价1.50元/个,但结帐时当事人却收了3元/个,他找当事人协商处理,当事人却告知本来就是3元/个,他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明码标价收费,请求本局落实处理。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发现售货区内摆放的滴答糖(即董某所称的“棒棒糖”)标价的确是3元/个,核查过程中还查看了当事人2022年滴答糖的销售清单,并对滴答糖及其商品标价拍照3张。本局于当日向董某反馈了核查处理情况。2022年5月6日,董某又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本局举报,称当事人商品标签价格与实付价格不一,并向本局提交了现场购物照片2张,照片上明显可以看出当事人售货区内滴答糖所对应的商品标价的确为1.50元/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董某核实了相关情况,对罗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罗潇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滴答糖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5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董某2022年5月1日早上在当事人处购买了2个“棒棒糖”的情况属实,经对董某所称的“棒棒糖”的食品标签信息进行查阅,该“棒棒糖”商品名称:滴答糖,净含量:20克/个,生产日期:2022年3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GB/T3132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51110037,产地:广东.汕头,委托方:广州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村亭石南路佰利工业园A区,受委托生产商:汕头市比优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沟南工业区。董某购买该滴答糖时的商品标价为1.50元/个,付款时收银台按3元/个收取董某货款6元。
另查明,上述滴答糖是当事人2022年1月17日从隆阳区瑞华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数量24个,购进单价2.65元/个,当事人在食品采购时依法落实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据当事人称,现摆放滴答糖的位置原来摆放的是标价1.50元/个的其它商品,2022年4月下旬该商品销售完后,工作人员将滴答糖摆放于该位置,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更换原商品标价,致使自2022年4月下旬滴答糖上架至2022年5月1日期间,当事人一直以标价1.50元/个实售3元/个销售滴答糖,共售出7个,货值金额21元。当事人销售的滴答糖进货单价2.65元/个,依商业常理不可能以1.5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关于“因工作疏忽导致未及时更换商品标价”的陈述本局予以认可,并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滴答糖这一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2022年5月1日,当事人已及时将滴答糖的商品标价更正为3元/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5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共1页(编号:215305000020220505330699),2022年5月6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共1页(编号:1530523002022050685251761)。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5月5日本局对龙陵县家乐购物广场现场核查照片3张共2页。证明现场核查的相关情况。
3.2022年5月6日举报人董某提供的2022年5月1日购物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举报人董某在当事人处购买滴答糖及当事人售货区内摆放的滴答糖的商品标价为1.50元/个的事实。
4.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潇提交的龙陵县家乐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龙陵县家乐购物广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罗海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罗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二是证明当事人罗海兵委托罗潇全权处理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滴答糖一案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5.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潇提交的隆阳区瑞华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隆阳区瑞华食品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龙陵县家乐购物广场采购收货单1份共1页,龙陵县家乐购物广场商品销售明细单1份共1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滴答糖的采购、销售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时依法落实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2022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潇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滴答糖的标签标识情况、采购销售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滴答糖的事实及原因。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5月31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32号),告知你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应当责令你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滴答糖的违法行为,给予你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你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滴答糖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