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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012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2-01-2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63号)

当事人龙陵仁慈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L0FD94D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镇安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若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医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院中药房内存放有3个批次的中药饮片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据且中药饮片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①金钱草,标签内容:(品名:金钱草,产地:广东,规格:统,重量:1,生产日期:2020年6月,供货单位:未标注),现存数量:1袋;②滑石粉,标签内容(品名:滑石粉,产地:广西,规格:袋,数量:2kg,生产日期:2020/2/ 28,有效期:5年),现存数量:1袋;③白果(已拆封),标签内容(品名:白果,产地:广西,规格:袋,数量:1 kg,生产日期:2020/2/28,有效期:5年),现存数量:半袋(0.5kg)。存放有6个批次的中药饮片,只能提供手工书写的送货单,但不能提供合法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的药品出库随货同行单,且无中药饮片包装标签信息:①雷公屯(无标签,品名为手工书写),数量:1袋;②乌蛇(无标签,品名为手工书写),数量:1袋;③制草乌(无标签,品名为手工书写),数量:1袋;④白附片(无标签,品名为手工书写),数量:1袋;⑤透骨草(无标签,品名为手工书写),数量:1袋;⑥八角枫(无标签,品名为手工书写),数量:1袋。你医院的上述药品购进使用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二款“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中药饮片及手工书写的单据两张予以扣押。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23日两次对你院法定代表人张若男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你医院位于龙陵县镇安镇西大街,2021年4月24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由陶文娜变更为张若男,自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对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补充,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但执行购进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到位,你院于2021年8月17日购进的八角枫、透骨草,11月13日购进的乌蛇、雷公屯、白附片、制草乌,共计6个批次的中药饮片仅能提供手工书写的送货单,但不能提供合法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的药品出库随货同行单,药品包装仅有手工书写的品名,无中药饮片包装标签信息,据你(法定代表人张若男)陈述,上述中药饮片均从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在购进验收过程中,你院仅对供货方的资质证照、经营范围、业务员的身份信息等进行了审核,未严格按照购进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购进的每批药品的票据、标签信息等进行审核验收。金钱草、白果、滑石粉等3个批次的中药饮片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仅标注了品名、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据你陈述,上述饮片系你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前购进的,工作移交时未能提供相关单据,交接价格记不清,均未销售使用。

你医院中药房内存放的八角枫、透骨草、乌蛇、雷公屯、白附片、制草乌、金钱草、白果、滑石粉等9批次的中药饮片包装标签属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标签规定的药品。造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流入你院的原因是药品购进验收人员未能严格执行购进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而导致了票据不合规、包装标签信息不合法的中药饮片进入药房使用环节,存在较大的药品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1〕16-11)一份,《扣押物品清单》(龙市监强制清〔2021〕16-11)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及涉案物品扣押时的现场情况;

2.2021年12月16日、12月23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购进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而导致不符合规定药品流入医院药房,以及购进、销售不符合规定药品数量价格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张若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4.扣押的9个批次中药饮片,证明了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该医院在使用的情况。

你院购进使用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二款“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在本局调查过程中你院主动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但由于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流入你院药房使用是因为你院药品购进验收人员未严格执行药品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的,验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另在调查过程中,你院也未提出本局予以采信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故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情节。

据张若男的陈述和送货单显示,你院于2021年8月17日、11月13日购进的饮片数量价格分别为:①八角枫:购进2袋(1袋/kg)、购进价格32元/袋,已使用1袋、销售价格32元/袋;②透骨草:购进2袋(1袋/kg)、购进价格28元/袋,已使用1袋、销售价格28元/袋;③乌蛇:购进1袋(1袋/kg)、购进价格480元/袋,未使用;④雷公屯:购进1袋(1袋/kg)、购进价格35元/袋,未使用;⑤白附片:购进1袋(1袋/kg)、购进价格140元/袋,未使用;⑥制草乌:购进1袋(1袋/kg)、购进价格110元/袋,未使用。金钱草、白果、滑石粉等3个批次的中药饮片未能提交移交单据,移交数量价格记不清,张若男陈述未销售使用,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认定。综上,因你院管理不到位,不能提供9个批次中药饮片的完整资料,故该9个批次的饮片购进数量、购进单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送货单认定,认定的饮片货值金额为:32×2+28×2+480+35+140+110=885.00元,使用违法所得为:32+28=60.00元。

你院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二款“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规定,但第二款的规定实际已经能包含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龙陵仁慈医院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经扣押的八角枫(1袋*1kg)、透骨草(1袋*1kg)、乌蛇(1袋*1kg)、雷公屯(1袋*1kg)、白附片(1袋*1kg)、制草乌(1袋*1kg)、金钱草(1袋*1kg)、白果(1袋*0.5kg)、滑石粉(1袋*2kg)等9个批次的中药饮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整;

3.处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人民币354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36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购进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