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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0118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2-01-18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62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江入妍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B1GL2X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江乡赧等街

经营者王云芬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龙陵县龙江入妍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温碧泉元气活肌霜等5个品种的化妆品均涉嫌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经营的下列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1.温碧泉元气活肌霜,出品: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非特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60931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0,净含量:50g,限期使用日期:20210316,数量:3盒;2.真知丽染发膏,生产商: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23,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1241(黑色),净含量:35g×5袋×2,生产批号:2018/06/04,限用日期:2021/06/03,数量:14盒;3.油必停植物组合洗发剂,委托方:广州市渼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41,净含量:300ml×2,生产批号:2018/07/26,限用日期:2021/07/25,数量:1盒;4.油必停植物组合洗发剂,委托方:广州市渼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41,净含量:300ml×2;生产批号:2017/12/11,限用日期:2020/12/10,数量:2盒;5.艾贝尔染发膏(自然黑),生产商: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41,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80544,净含量:500ml×2,生产批号:JT201812050102A07,限用日期:2021/12/04,数量:3盒。

另查明,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如下:1.温碧泉元气活肌霜,你声称是从“昆明嘉嘉公司”购进的,购进单价为149元/盒,购进时间、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等都已记不清楚,同时,由于销售时存在买一送一、打折等不同销售模式,故销售单价及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447元(149元/盒×3盒);2.真知丽染发膏,你声称购进时间、数量、供货单位(人)、销售数量等都已记不清楚,只记得购进单价为64.5元/盒,2021年6月3日后没有销售过,同时,由于销售时存在买一送一、打折等不同销售模式,故销售单价无法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903元(64.5元/盒×14盒),无违法所得;3.油必停植物组合洗发剂(生产批号:2018/07/26,限用日期:2021/07/25),你声称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单价、销售数量等都已记不清楚,只记得是从芒市“潇潇发品”购进,2021年7月25日后没有销售过,故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认定;4.油必停植物组合洗发剂(生产批号:2017/12/11,限用日期:2020/12/10),你声称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单价、销售数量等都已记不清楚,只记得是从芒市“潇潇发品”购进,2020年12月10日后没有销售过,故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认定;5.艾贝尔染发膏(自然黑),你声称购进时间、供货单位(人)已记不清楚,购进数量为4盒,购进单价64元/盒,除你本人使用了1盒外,其余3盒均被本局扣押,故违法货值金额为256元(64元/盒×4盒),无违法所得。综上,本局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1606元(447+903+256),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龙陵县龙江入妍美发店《营业执照》及王云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12.0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1〕16—15号)1份,扣押物品清单(龙市监强制清〔2021〕16—1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一是证明2021年12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3.询问笔录1份(2021.12.21),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销售情况;二是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三是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要求。

2021年12月2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6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各行业生意普遍萧条等客观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同时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温碧泉元气活肌霜3盒、真知丽染发膏14盒、油必停植物组合洗发剂(生产批号:2018/07/26,限用日期:2021/07/25)1盒、油必停植物组合洗发剂(生产批号:2017/12/11,限用日期:2020/12/10)2盒、

艾贝尔染发膏(自然黑)3盒;2.处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