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012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赵团美(龙陵县团美家禽经营店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P1KED6N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龙陵县龙山镇意达农贸市场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赵团美经营的“鸡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2020年11月29日,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赵团美送达了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02034448),在规定的时间内赵团美未提出复检要求。赵团美经营的“鸡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赵团美经营地址为摊点(其向龙陵县意达农贸市场管理方租的,摊点面积有3平方米,租金为450元/月),其主体性质为食品摊贩。赵团美于2020年10月28日从芒市不知道名称的养鸡场购进了50多只活鸡,购进的单价是16元/kg。2020年10月28日,赵团美宰杀了其中的30多只活鸡加工出3Kg的鸡胗。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赵团美经营的“鸡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除被我局执法人员抽取的2.23kg鸡胗样品数量,当事人共出售了0.77KG鸡胗,销售单价是36元/kg,该批鸡胗货值金额为108元。2020年11月29日,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原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赵团美送达了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02034448),在规定的时间内赵团美未提出复检要求。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其经营的鸡都是购买的,在购买时不知道养殖场中有没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因当事人没有建账,进货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及抽样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No:SC202034448)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销售鸡胗的货值金额、检验结果告知等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市监罚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当事人赵团美经营的鸡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胗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赵团美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